陕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再修订 个人可投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
今后,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不再是机关事业单位、国企、私企的“专利”,个人也可以作为投资主体在这个市场上分得一杯羹。不仅如此,加油(气)站辅助服务区增建充电设施还将受到鼓励。省发改委对现行《陕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订,现在正在征求意见。
新修订的办法拟定,充电设施投资主体可以为个人,也可以为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私营企业等。鼓励省内油(气)经营企业利用加油(气)站辅助服务区增建充电设施。
在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无需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只需提交供用电协议和建筑物产权方或物业管理方的意见。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省内加油(气)站辅助服务区增建充电设施,无需办理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手续。新建单独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只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关部门应按程序及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手续。不对外营运改为对外营运的充电设施,需在当地县级发改部门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因充电场站设备改造升级,充电桩建设数量(含快慢充电桩比例)与原备案文件不一致时,以验收时的总数量和快慢充电桩比例为准,不再另行备案。
修订稿拟定,电网企业应做好配套电网接入工作,将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纳入配电网专项规划。按照产权分界原则确定充电设施受电及接入系统工程投资划分。专用和公用充电设施的产权分界点为充电站(桩)的专用变压器(控制箱),专用变压器(控制箱)由充电设施建设方投资。从产权分界点到电网配套接网工程由电网企业负责建设和运营维护,不得收取接网费用。自用充电设施就近接入,由物业公司或电网公司提供接入条件。如需要电力扩容,由产权单位或委托建设运营企业向电网企业申请用电报装手续。省内所有公共、专用充电设施,实行统一的“电动陕西、绿色出行”标识规范。
鼓励具备条件和自用、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向社会公众开放,其建设、运营等相关管理参照公用充电基础设施执行。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可向用户收取电费、充电服务费两项费用。电费按照国家规定电价政策执行,充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各市物价部门制定具体标准。本报记者张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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