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对外征集《陕西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意见
本报讯(记者高宇)记者昨日获悉,从5月底起至6月13日省政府法制办面向社会征集《陕西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意见。
公共文化设施是指用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主要包括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体育场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农家(职工)书屋、公共阅报栏(屏)、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设施、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点等。
公民享有接受公共文化服务的权利,有权举报或者投诉公共文化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违法行为。公共文化设施应该向社会免费开放,基本服务项目应该健全并向公众免费提供。开放时间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鼓励地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结合自身特点,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群众性文化活动。鼓励机场、车站、地铁、码头、高速公路服务区、文化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为群众开展文化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鼓励企事业单位文化设施向社会开放,文化企业组织公益性演出、讲座、展览、文化艺术培训等活动;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工人文化宫(俱乐部)、科技馆、广播电视站等公共文化设施应当建在交通便利、人口集中、便于群众参与活动的区域,建设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禁止以营利为目的出租公共文化设施,确需占用公共文化设施场地的,应当重新确定建设用地。
新闻推荐
徒手防卫训练。现场急救训练。射击训练。 本报记者李晓军摄影报道 5月29日,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
陕西新闻,讲述家乡的故事。有观点、有态度,接地气的实时新闻,传播陕西正能量。看家乡事,品故乡情。家的声音,天涯咫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