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任命陕西省监察委员会 副主任、决定代主任办法的决定获通过
本报讯(记者拓玲)5月31日闭幕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任命陕西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决定代主任办法的决定,该决定自2018年5月31日起施行。
决定规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监察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或缺位时,由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任命省监察委员会主任候选人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并决定其为监察委员会代主任。被提名的省监察委员会代主任人选,应到会作表态发言。任命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釆用按表决器的方式进行;决定省监察委员会代主任,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决定省监察委员会代主任后,由省人大常委会组织其向宪法宣誓。其他事项,参照适用《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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