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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 因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而备受关注 ——聚焦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审议

陕西日报 2018-05-31 00:00 大字

  本报通讯员 贾迎春 记者 耿薇

  遇正义奋勇而为,是人性的骄傲,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理应受到众星捧月般呵护。

  5月30日上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再次分组审议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

  大家的发言首先集中在条例第一条中的新增内容上。“条例认真贯彻中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强化鲜明价值取向,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法条,让主流价值观呈现在法治层面,使人民群众期待的美好生活有了更好法治保障。”与会者普遍认为,条例这一处修改符合时代需求。

  德润人心,法安天下。无论在哪里行善,给人的温暖和慰藉都是一样的。大家对条例第八条“跨省对接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中新增“户籍在本省的公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外见义勇为的,举荐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见义勇为人员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见义勇为工作主管部门举荐、申报”一款表示赞同,认为对仁义之举的回报就应不分时间地点,见义勇为者到哪儿都应受到尊重,得到保护。与此同时,与会人员对如何兼顾公平也提出了相关意见。

  有的组成人员在发言时说:“见义勇为行为的举荐、申请,在3年期限基础上,对确有特殊原因逾期举荐、申报的,可报请省见义勇为工作主管部门决定受理与否,让见义勇为者有更充裕的时间准备材料,向政府部门申报。这充分彰显了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组成人员同时建议,应及时举荐、申请,原则上不要超过3年期限,以便第一时间给予见义勇为者奖励保护;要尽快建立见义勇为网上办理工作平台,提高相关工作效率。

  在谈到建立健全见义勇为人员信息采集存档制度,持续追踪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公益保障工作时,组成人员一致认为,见义勇为作为一种高尚的道德品质,涉及世道人心。只有对见义勇为者给予更加持久的关怀,才能体现出社会的道德水准,从而引导和调动全社会不要忘记见义勇为者,使法治精神得到道德滋养,使条例得到真正遵循。

  在立法机关的调研中,社会上不少人都表现出对英雄们“光荣一阵子、痛苦一辈子”的担忧,希望给予见义勇为者更加精细的法治保障。此次草案修改,立法者积极回应群众“担忧”: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医疗期间的“适当”补助标准进行了具体细化;生活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将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就业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以及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者致残人员配偶及其子女将纳入就业援助,优先安排在公益性岗位就业。

  除此以外,条例还增加了“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见义勇为人员不承担民事责任”等让见义勇为者“轻装上阵”的免责条款。有了更有力的法治保障,与会人员希望英雄们“伤身又伤心、流血再流泪”的悲剧不再发生。

  无论是初次审议,还是征求意见的过程,对见义勇为者的奖励标准都备受大家关注。此次修改,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充分吸纳了各方面的意见,并结合陕西省实际,较大幅度地提升了奖励标准。组成人员说,见义勇为者为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挺身而出甚至献出宝贵生命,这样的壮举是无价的。除了精神褒奖,立法机关理应在条件允许范围内,给予更多奖励,让见义勇为者不仅在政治上有荣誉,更在生活上有保障。

  据悉,条例将继续提请以后的常委会会议审议。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见义勇为者一定会得到更加科学真实的呵护,见义勇为道德风尚一定能够在法治的阳光下持久续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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