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提交审议 完善见义勇为人员举荐制度并提高奖励标准
本报讯(记者拓玲)29日,《陕西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提交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完善了见义勇为人员举荐制度,进一步提高了见义勇为人员奖励标准。
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规定,县级以上政府负责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户籍在本省的公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外见义勇为的,举荐人或申报人可向见义勇为人员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见义勇为工作主管部门举荐、申报。举荐、申报见义勇为行为,应自见义勇为行为发生之日起3年内提出。确有特殊原因逾期举荐、申报的,由县(市、区)见义勇为工作主管部门报请省见义勇为工作主管部门决定是否受理。
在奖励保护方面,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规定,见义勇为事迹比较突出的,由县(市、区)政府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奖金;见义勇为事迹特别突出、在本县(市、区)有较大影响的,由县(市、区)政府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不低于5万元的奖金,其中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增发不低于20万元奖金;见义勇为事迹特别突出、有较大贡献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报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模范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不低于15万元的奖金,其中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再增发不低于30万元奖金;见义勇为事迹特别突出、有重大贡献的,由设区的市政府报请省政府授予见义勇为英雄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在设区的市政府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不低于25万元的奖金,其中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再增发不低于50万元奖金。见义勇为事迹评定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还规定,因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医疗期间,有用人单位的,享受在职职工的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无用人单位的,从当地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资金或见义勇为基金收益中,按本地区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给予补助。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其子女入公办幼儿园,应优先接收并减免保教费等费用;义务教育阶段,按就近入学原则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见义勇为人员及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子女中考、高考按照国家和本省相关规定执行。
对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应优先纳入住房保障范围,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要给予优先安排。生活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应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就业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配偶及其子女应纳入就业援助,优先安排在公益性岗位就业;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的,依照规定减免有关费用。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见义勇为人员不承担民事责任。见义勇为人员因见义勇为行为需要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提供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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