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城管执法条例拟增新规:执法时不得抢夺、抛撒、损毁物品
5月29日,《陕西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草案)》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条例(草案)》规定,城管综合执法人员从事执法活动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陕西省行政执法证》。城管执法主管部门的协管人员数量不得超过在编执法人员,并应当随执法体制改革逐步减少。协管人员不得从事具体行政执法工作,可以配合执法人员从事教育、巡查检查、信息收集、违法行为劝阻等辅助性事务。协管人员从事执法辅助性事务以及超越辅助性事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本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承担。城管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符合法定程序,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不得伪造、隐匿证据。城管执法主管部门不得以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应当依法全额上缴国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不得将罚款作为考核指标和依据。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条例(草案)》审议意见指出,在第十四条增加一个禁止条款:不得抢夺、抛撒、损毁物品,并在第五章执法监督部分增加对应的处罚条款。
(原标题:《陕西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拟规定城管部门执法时不得抢夺、抛撒、损毁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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