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市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征求意见 11种费用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本报讯(记者王昕)滞纳金、违约金、罚款等11种费用不得计入城市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企业提供虚假资料实施失信联合惩戒……记者从省物价局获悉,即日起至6月4日,《陕西省城市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
据了解,该《办法》所称城市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是指定价机关核定的城市管道燃气企业提供配送、储气、销售管道燃气服务的合理费用支出。《办法》中明确下列费用不得计入定价成本: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以及价格监管制度等的费用;与管道燃气配气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虽与管道燃气配气生产经营活动有关,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政府补助、政策优惠、社会无偿捐赠等专项资金来源予以补偿的费用;滞纳金、违约金、罚款;捐赠、公益广告、公益宣传费用;除不可抗力外的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特许经营权费用;向上级公司或行政主管部门上交的利润性质的管理费用、代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缴纳的各项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股东红利分成以及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等;企业过度购置固定资产所增加的折旧、修理费等支出;关联方交易超过市场公允价值部分的成本;其他不合理费用。
此外,城市管道燃气配气企业拒绝提供成本监审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不完整提供资料的,定价机关将中止成本监审、按照从低原则核定成本,并将其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另据了解,该办法将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市民可登录陕西省物价局门户网站提出意见建议,或将书面意见传真至029-63913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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