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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水文条例征意见 突发性水体污染应适时监测

三秦都市报 2018-05-19 02:14 大字

本报讯(记者张维)省政府正在审查由省水利厅起草的《陕西省水文条例(修订草案)》,从即日起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针对应急监测,修订草案拟定,水文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水文应急监测和自动测报系统,对河流、湖泊、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等的水体进行动态监测、评价。水体受到污染可能危及用水安全或者发生突发性水体污染事件时,省水文机构应当适时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省政府报告饮用水水源地的水质监测结果,并按照规定公布。

水文、水资源监测环境保护区禁止七类活动,即建设、设置影响水文水资源监测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障碍物;种植林木和高秆农作物;擅自挖砂、取土、采石、钻探、埋设管线或者进行爆破作业;倾倒垃圾、堆放物料,设置渔具、锚锭,在水尺(桩)上栓系牲畜等;在监测断面或者监测场地上空架设影响水文、水资源监测的线路;在水文水资源监测断面取水、排污;其他影响水文水资源监测作业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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