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财务管理 防范单位犯罪
中国核工业华兴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以“开发费”名义,用行贿“公关”的手段“拿下”多名国企高管,从而让其公司中标,经理张东升(副局级)也充当了行贿的角色。这起单位行贿引发了8名国企领导干部的腐败窝案,警示教育意义深远。(相关报道见A04版)
单位行贿罪是单位犯罪的一种类型。这种犯罪是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回扣、手续费、辛苦费、好处费等,情节严重的行为。
该罪名的特征是实施犯罪往往由单位决定,由个人以单位名义实施,行贿获得利益归于单位,这就使很多人有一个错觉:“我所做的一切决定是为单位谋取利益,我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正如本案中的张东升,始终认为他是给单位谋取利益,不应当认定是犯罪。殊不知,单位犯罪主要损害的是国家机关、公司、事业单位和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和职能活动及声誉。
这个案件引发一个思考,就是行贿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本案的“公关费”严格意义上讲在财务管理上是不会出现的,许多单位在实施单位犯罪时,该笔资金要么从“单位小金库”中支出,要么借用其他票据或其他名义替代支出。但如果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制度支出上述款项,或管理相关资金,单位实施犯罪在很大程度上是可以防范的。这就要求,防范单位犯罪的一个最有效的途径是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体系和制度,建立严格的事前审核、审批及事后审计制度,从源头上让单位犯罪无法实施。郭魂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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