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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 发布虚假或被取消办学资格

延安日报 2018-05-11 15:14 大字

新华社西安5月10日电(记者 张斌 王钊)针对2018年省管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工作,陕西省教育厅日前下发通知要求,对发布虚假广告,招生管理混乱,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学校,将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取消办学资格等处罚。

《通知》要求,招生宣传的省管民办学校必须是独立法人单位,不得以内设机构(如二级学院)名义单独进行宣传。招生宣传内容不得回避、混淆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的区别。举办非学历教育的民办高等学校、独立学院,要将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分别制作、发布和备案。

此外,严禁招生院校使用“最大”“最好”“第一”等描述性用语,不得使用“100%考试通过率”“入学即签订就业协议”“100%就业率”等承诺性用语。不得随意去掉校名中的“职业”“专修(培训)”等字样。不得宣传未经允许擅自举行的联合办学、中外合作办学活动。

陕西省教育厅表示,对发布虚假广告,招生管理混乱,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学校,将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限制招生或暂停招生、削减民办高等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暂缓换(颁)发办学许可证、取消办学资格等处罚,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方和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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