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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执法 护路为民

安康日报 2018-05-11 01:08 大字

2018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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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对 郭玉龙组版 刘永涛

为了强化辖区内高速公路安全保护工作,扩大广大人民群众对有关公路管理法律法规的广泛了解和认知,有效开展“路政宣传月”活动,现将有关宣传内容摘录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七条 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

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十六条 禁止将公路作为检验车辆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第十七条 禁止在下列范围内从事采矿、采石、取土、爆破作业等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一)国道、省道、县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乡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50米;

(二)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

(三)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

第十八条 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为车辆补充燃料的场所、设施外,禁止在下列范围内设立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设施:

(一)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

(二)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

(三)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

第十九条 禁止擅自在中型以上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以及修建其他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设施。

第二十条 禁止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的下列范围内采砂:

(一)特大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3000米;

(二)大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2000米;

(三)中小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1000米。

第二十条 禁止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的下列范围内采砂:

(一)特大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3000米;

(二)大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2000米;

(三)中小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1000米。

三、《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

(二)车货总宽度超过2.55米;

(三)车货总长度超过18.1米;

(四)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000千克;

(五)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千克;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千克;

(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

(七)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3000千克;

(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

第二十一条大件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有效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主动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大件运输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应当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一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不得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第二十八条煤炭、钢材、水泥、砂石、商品车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经营人、管理人(以下统称货运源头单位),应当在货物装运场(站)安装合格的检测设备,对出场(站)货运车辆进行检测,确保出场(站)货运车辆合法装载。

四、《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界定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和相关责任主体有关事项的通知》(交办公路〔2017〕8号)

严格界定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和相关责任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失信当事人名单:

(一)货运车辆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

(二)货运车辆驾驶人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

(三)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被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的;

(四)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擅自改装机动车,情节严重,被吊销经营许可的;

(五)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被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或者1年内被给予3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超限运输行政许可,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

(七)超限超载运输车辆驾驶人、源头单位、大件运输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八)因堵塞交通、强行冲卡、暴力抗法、破坏相关设施设备,被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

(九)因违法超限超载造成重大责任事故且负同等责任以上的;

(十)暴力抗法致人死亡或伤害的。

上述各项中的“超过”“以上”包含本数。“1年”从初次领取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之日算起,可跨自然年度。

五、《关于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一)限制或禁止失信当事人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

1、依法严格道路运输市场准入。

对失信当事人进入道路运输市场依法实行限制性管理措施。

2、限制企业经营的审慎性参考。

对失信当事人依法采取取消交通运输领域相关经营资质或限制性经营等措施。将失信状况作为失信当事人重新从事营业性运输审批的审慎性参考依据。

3、依法限制取得生产许可。

对失信当事人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依法予以限制。

4、依法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协助查询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依法限制失信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5、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对失信当事人申请用地或参与土地竞买进行必要限制。

6、依法限制参与工程等招投标。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限制失信当事人参与投标活动。

7、限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

对失信当事人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予以限制。

8、供新增项目核准时审慎性参考。

为失信当事人新增项目的核准提供审慎性参考。

(二)对失信当事人加强日常监管,限制融资和消费。

9、加强货车生产和改装监管。

对失信当事人从事货车生产、改装等经营活动加强审查和监督检查,对失信当事人加强道路查纠。

10、加强重点货源单位监管。

对煤炭、钢材、水泥、砂石、商品车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经营人、管理人进行排查,加强上述重点货运源头单位装货装载工作的监督检查,杜绝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行驶。

陕西省公路局安康路政执法支队 宣

2018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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