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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发布 陕西省工商局消费维权月度监测 (2018年5月7日发布)

陕西日报 2018-05-07 06:50 大字

2018年4月全省投诉内容构成图。

2018年4月全省被投诉前10名商品类。

2018年4月全省被投诉前10名服务类。

2018年4月全省被投诉前10名企业、品牌。

  2018年4月,12315陕西工商百事通指挥中心受理消费者投诉2825件,业务咨询22939件,违法举报353件,共计26117件,与上月相比上升了14.4%。已办复24722件,办复率94.7%,挽回经济损失266.29万元。

  4月12315陕西工商百事通指挥中心接到服装鞋帽类投诉142件,与上月相比上升了43.4%。服装鞋帽类涉及的主要问题:一是购买的服装袖口大小不一,短时间内出现面料起球、缩水,纽扣脱落等问题;购买的鞋出现开胶、鞋跟高低不同、覆膜层裂开等问题。二是服装洗涤标识不清楚,导致衣服清洗时缩水、变形,鞋帽标识与实际不符,导致消费者无法正常穿戴。三是商家不按“三包”规定履行修理、更换、退货责任。四是服装的面料成分和含量出现虚假标注现象。 

  【消费提示】

  消费者在购买服装鞋帽时应注意:一是选择有营业执照、信誉良好的经营场所购买标识齐全的商品;二是注意查看产品质量,如布料有无色差、污渍,拉链、纽扣是否牢固等;三是按照商品标识进行洗涤和保养,避免因洗涤和保养方法不当造成人为损坏而影响穿着效果;四是尽量本人试穿服装鞋帽,避免事后因尺寸及穿着效果不理想等问题发生消费争议。 

  【法律法规知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实现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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