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6月起施行 用人单位残疾人职工不低于1.5%
本报讯(记者王嘉通讯员陈宗涛)昨日来自省政府网站消息,《陕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6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了安排就业的残疾人范围,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办法》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不低于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福利性企业事业单位除外。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禁止在就业中歧视残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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