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平安人寿保险代理人 投资者买了几十万“理财产品” 平安人寿:该产品不存在 陕西保监局:代理人涉嫌私刻公章 目前案件已进入司法程序
西安市民杨某近期向华商报记者投诉称,其购买了平安人寿几十万的“理财产品”,但平安人寿陕西分公司则说产品压根不存在,这让其蒙受巨额损失。“现在还有三十多万本金没有拿回来。”杨某称,和她情况类似的投资者还有几位,但不愿意站出来,担心在多方压力下,钱更要不回来了。
西安投资者杨某:现在还有三十多万本金没有拿回来
3月12日,杨某向华商报记者回忆说,自己在2016年初认识了宋某,还通过宋某购买了三份重疾类保险。
杨某称,“只知道宋某是平安的老员工,而且服务平安近20年,还坐到了“二区部五处四课课长”的位置,办公地在西安五路口附近,我去过那,所以选择信赖她。”
于是2016年5月,在宋某的讲解下,杨某再次购买了宋某所说的平安公司内部高管才能买的理财产品,付出本金20万元,年息为25%;同年10月,又追加购买10万元,年息22%,“都是先打借条,后来换成刻有“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的单据。”
华商报记者看到,杨某出具的一张“平安财富灵活添利现金管理类2016年第91期人民币理财产品”的单据,收益类型为:保本收益;发行地区为:平安内部;起购金额:十万元;内部员工(杨某),中介人(宋某)。预期收益率(年)为:22%。
杨某称,此后,在2017年3月份,杨某又让其丈夫用房产和保单做抵押贷款24万元,以及同年总计办理三张信用卡刷卡22万元,分别购买宋某所说的高收益理财产品。其中,24万元年息15%,22万元月息8.4%。宋某同样承诺先打借条,后换成刻有“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的单据。但后来一直没给换,至今也没换到相关单据。
“2016年10月购买的10万元产品,在2017年10月到期,但宋某不还。于是,我的朋友(另外一个相似情况的受害者张某)给宋某的上级耿某打电话核实情况,耿某表示公司没有该产品,但耿某让(张某)不要声张,她先向上级请示。”然后就没有下文了。
在2018年1月8日,杨某和张某一起去了平安人寿陕西分公司,该公司法务部接待了她们,告诉她们“公司压根没有这些理财产品,章子也是假的”。而详细情况,平安人寿陕西分公司还让她们做了笔录,并按了手印。
杨某介绍说,1月8日之后,她和张某又先后去了平安人寿陕西分公司三、四次,但总是被堵门口,“对方表示不接待,称正在调查中,让等回复。”
杨某称,到目前为止,2016年购买的那30万产品,基本结清了,本息还差5000元;而2017年购买的那46万产品中,目前还有三十多万本金没有拿回来,这部分主要是房产和保单做的抵押贷款以及信用卡刷卡。
杨某向华商报记者提供了部分手写收据,截至发稿,但并没有提供相关银行打款明细凭证。
3月20日,华商报记者根据杨某提供的电话致电宋某,宋某则表示,最早(2016年)的三十万本息已经结清。至于剩余款项,她表示和杨某正在协商处理中。
平安人寿陕西分公司:产品非公司产品,印章非公司印章
对此,华商报记者采访了平安人寿陕西分公司,其回复:客户买的理财产品,并不是他们公司的产品。
平安人寿陕西分公司方面表示,公司有严苛的内控制度,长期开展各类自查自纠工作,此次事件就是公司在2017年12月主动开展的日常核查工作中发现的。在发现问题后,陕西分公司第一时间对事件中的当事保险代理人宋某进行了严格的调查并主动通知客户。经初步核实,代理人宋某分别于2016年5月及10月向公司客户杨某出具了名为“平安财富灵活添利现金管理类2016年第45期人民币理财产品”、“平安财富灵活添利现金管理类2016年第91期人民币理财产品”的单据,单据上加盖了“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经向客户本人(杨某)及宋某核实,以上理财产品到期后均已兑付本息。
平安人寿陕西分公司表示,“经核实,上述两款理财产品均非我公司理财产品,单据上加盖的“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也并非我公司印章。”
针对杨某后来购买的所谓理财产品,平安人寿陕西分公司表示,“客户又向陕西分公司提出宋某向其再次推荐购买以上虚构的理财产品,但并未出具任何凭证。”
平安人寿陕西分公司表示,此事件中,宋某的行为不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而且严重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环境,在侵犯客户合法权益的同时对陕西分公司的声誉及品牌形象也造成了严重影响,事件已涉嫌经济犯罪。
平安人寿陕西分公司进一步表示,秉着为客户排忧解难的原则,2018年2月22日,陕西分公司以代理人宋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向西安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经侦大队目前已受理案件。
而针对“伪造公司印章”一事,在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时,宋某表示,她没有伪造印章,她自己也是受害者,被自称平安员工的另外一个人骗了。至于那个人是谁,她没有告诉华商报记者。
陕西保监局:宋某涉嫌私刻公章,平安人寿陕西分公司已报案
就此事,华商报记者采访了陕西保监局。
陕西保监局表示,宋某是平安人寿陕西分公司代理销售保险的个人代理人,其销售仅限于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销售的经中国保监会备案的合法保险产品。目前,有证据表明宋某涉嫌私刻“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伪造并销售虚假理财产品等行为,该行为已涉嫌违反《刑法》,平安人寿陕西分公司已向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报案。“我局也已与公安机关取得联系,配合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目前,西安市高新公安分局经侦大队已受理此案,案件已进入正常司法程序。”
陕西保监局提醒:社会公众一定要强化风险意识,警惕高息诱惑。如发现类似线索,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依法理性维权。陕西保监局将持续关注事态进展,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防范风险,坚决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目前案件已立案侦查
立案是否属实?案件目前处于什么样的状态?
就上述问题,近日,华商报记者采访了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相关人士,其在3月30日给华商报记者的回复中表示:分局于今年2月受理平安保险陕西分公司报案,目前案件已立案侦查;具体案情因侦查工作需要,依据相关规定,暂不能通报,侦查部门亦无权接受采访。
律师观点:平安是否有责任,暂无法界定
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赵占领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时说,一方面,若宋某伪造公章属实,那么其无疑涉嫌犯罪;另外一方面,宋某作为保险代理人,按理说,其销售权限仅限于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销售的经中国保监会备案的合法保险产品,而其给投资者售卖所谓的理财产品,究竟是其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能否构成表见代理,则成为平安是否负有相关责任的关键。”
所谓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不具有代理权,但具有代理关系的某些表面要件,这些表面要件足以使无过错的第三人相信其具有代理权,比如代理人提供工作证件等让第三方人相信其具有代理权,即属表见代理。而表见代理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与有权代理一样,均由被代理人承担。赵占领认为,“这个意义上,关键得司法机关根据证据链情况,认定相关方责任,暂时无法界定平安是否具有责任。”
陕西其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吕宏光认为,在这件事情上,宋某可能负有刑事责任,平安则可能负有民事责任,比如要对投资者损失作出一定程度的赔偿等,具体待司法机关作出认定。吕宏光提醒市民,若有购买理财产品需求,应通过官方渠道购买;更不能盲目贪图高息,让自己造成不必要的财务损失。华商报记者 李王艳
“假保险”常见的陷阱
生活中买到“假保险”的例子并不少见,有些不法分子打着保险的旗号进行诈骗,让不少消费者掉进了陷阱。常见的陷阱有:
保险销售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制售虚假保单;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等方式非法集资;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保险产品非法集资;以“**互助”、“**联盟”等为名的非保险机构,基于网络平台推出多种与相互保险形式类似的“互助计划”等。
如何验证保单的真伪?
1.核实销售人员资质。查看销售人员执业证书等证明文件,核实是否为保险机构业务人员;
2.谨慎现金交费。避免现金交费,如必须使用现金交费,尽量亲至保险机构的营业场所缴纳现金;
3.仔细阅读保险产品条款。认真了解保险产品的细则条款,确认产品属性,防止不法分子偷梁换柱,将保险产品替换为非保险金融产品;
4.上网或电话查询保单。保险公司官方网站和客服电话提供保单查询服务,可通过保险合同号、投保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等信息查询保单。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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