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行宪法宣誓制度 组织办法(修订草案)》昨日起施行
本报讯(记者 拓玲)3月31日闭幕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陕西省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组织办法(修订草案表决稿)》,该组织办法修订草案于2018年3月31日起施行。
组织办法修订草案表决稿规定,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公开进行宪法宣誓。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决定任命的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省长、副省长,市长、副市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及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决定任命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专门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专门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本省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组织。
组织办法修订草案表决稿规定,宣誓誓词如下,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宣誓仪式根据情况,可采取单独宣誓或集体宣誓的形式。宣誓场所应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国徽。宣誓仪式应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宣誓人应着正装,配发制式服装的宣誓人应着制式服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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