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已表彰奖励768名见义勇为人员 五种行为 可申报见义勇为行为
昨日,《陕西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修订草案)》提交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初审。修订草案在见义勇为行为的举荐申报、奖励标准、见义勇为人员相关费用、优待措施等方面都作了详细规定。
768名见义勇为者
获表彰奖励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内容。截至目前,全省共表彰奖励见义勇为先进分子768名(省级48名,市级456名,县级264名),共发放奖励金850多万元,慰问救助金165.5万元。
但随着陕西省经济社会的发展,原2003年施行的见义勇为条例有些内容已不适应工作实际,对见义勇为人员奖励标准偏低,不利于鼓励见义勇为行为。为适应新情况新要求,促进陕西省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保护工作,有必要对原条例及时予以修订。
五种行为
被认定为见义勇为行为
修订草案规定,本条例所称的见义勇为人员是指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在抢险、救灾、救人中表现突出的行为人。
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实行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抚恤优待与社会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其中,制止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制止正在实施的侵害国家财产、集体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协助追捕抓获罪犯、犯罪嫌疑人的;抢险、救灾、救人中表现突出的;其他可以举荐、申报为见义勇为行为的,这五种行为可举荐、申报为见义勇为行为。
见义勇为行为
发生之日起3年内可举荐申报
修订草案明确,举荐、申报见义勇为行为,应当自见义勇为行为发生之日起3年内提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发现见义勇为行为的,均可举荐。见义勇为受益人应及时、主动举荐。
在奖励保护方面,根据表现和贡献,给予不同的表彰奖励。其中,县(市、区)级见义勇为先进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不低于5万元的奖金,其中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再增发不低于10万元的奖金;获得市级见义勇为模范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不低于10万元的奖金,其中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再增发不低于20万元的奖金;获得省级见义勇为英雄称号的,颁发荣誉证书并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不低于20万元的奖金,其中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再增发不低于30万元的奖金。
因见义勇为负伤人员
医疗机构应及时救治
修订草案规定,对因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医疗机构应及时组织救治,不得拒绝、推诿或拖延。
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费、交通食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康复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劳动能力鉴定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由责任人、加害人或者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没有责任人、加害人或者不能确定责任人、加害人以及责任人、加害人或其监护人无力支付的,可按有关法律法规由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由受益人适当补偿;见义勇为人员工作单位给予适当补助。
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者致残人员子女入公办幼儿园,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接受并减免部分费用;义务教育阶段,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优先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
记者赵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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