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婴被高空坠落苹果砸伤 高空坠物致人伤亡侵权责任如何划分
被坠落苹果砸中伤前的凡凡受伤后的凡凡近日,在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观澜碧桂园小区,3个月大的女婴凡凡被高空坠落的苹果砸中,颅脑损伤,至今昏迷不醒。医生告知,凡凡右脑或失去所有功能。
此事并非个例,高空坠物致人伤亡的事件时有发生,并且多以悲剧收场。
高空坠物究竟涉及哪些法律问题?该如何治理?为此,记者采访了相关专家。
高空坠物砸伤女婴
警方:11岁女童投苹果喂狗,苹果滚落下楼所致
近日,广东东莞一小区3个月大的女婴凡凡被高空抛下来的苹果砸伤,引发多方关注。21日下午5点多钟,东莞市塘厦镇人民政府发布通报确认:肇事者为一名11岁女童,事发时独自在家。
21日下午,女婴父亲余先生向表示,对警方的调查结果已经没有太多疑问,对方家属已经表态愿意承担全部责任,但具体赔偿多少还要根据治疗情况来定。
通报显示,2018年3月9日16时许,塘厦镇平山某小区发生一起高空坠物事件,1名3个月大的婴儿被坠落的苹果砸中受伤。塘厦公安分局接报后,迅速成立调查组展开调查。经调取事发前后小区内监控视频,排查涉事楼坠物一侧所有住户情况,提取比对住户生物样本,核查住户当日活动信息等,最终确定肇事者为家住该栋某单元的一名11岁女童陈某,事发时其独自在家。
当时,陈某在家中客厅看到一个被家里所养宠物狗咬过的苹果,遂拾起将其投入阳台上喂食宠物狗的盘中,不料苹果落至阳台台阶上,并经过阳台台阶与护栏间空隙坠落楼下,砸中正好经过此处的董某怀中的女婴头部。
目前,深圳市儿童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显示,凡凡仍处于昏迷状态,在ICU病房接受治疗。在此前的3月10日,凡凡第二次进行了右侧顶脑内血肿清除术,目前已花费15万元左右。
责任认定可考虑三种情形
面对时有发生的高空抛物致人伤亡事件,相关责任该如何划分?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安全工程系教授、安全与职业卫生工程研究所副所长任国友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一般责任认定存在三种常见情形:一是如果有明确证据(如监控录像)证明高空抛物的实施人,那么依据刑法或民法规定可以认定相关加害人的责任;二是如果找不到具体加害人,受害人可以向所有可能加害的人追责。也就是说,即使没有抛物行为,除非能自证清白,否则作为业主将共同承担责任。这一情形主要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第三,由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如大风吹倒树木的情形,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
在陕西律师张军看来,高空坠物伤人事件在民事侵权上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简单来说,责任主体必须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不可能导致侵权损害发生,才能免除己方责任;若不能证明则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北京律师谷泉告诉记者,在共同侵权情况下,即加害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的情况,加害人除应承担一般高空抛(坠)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外,还应承担共同侵权所负的连带责任。
谷泉说:“如果高空坠物属于建筑物外立面的搁置物、悬挂物、构筑物,则有可能是年久失修,也涉及到物业管理企业的责任问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如果高空抛物是故意的,那么在造成人身伤亡和重大财物损失等严重后果时,考虑侵害人存在着主观恶意,可能还涉及到追究其刑事责任的问题,侵害人除了承担民事责任,还可能触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未成年人抛物由家长担责
据记者了解,不少高空抛物肇事者最后被锁定为未成年人,这又该如何划分责任?
任国友说,如果确定是未成年人实施高空抛物行为致人伤亡,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未成年人抛物致人损害由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未成年人与成年人责任一样,所以父母要教育、引导自己的孩子不乱扔东西。”张军直言。
“如果侵权人未成年,则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未成年人主观存在故意,导致后果严重,则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按照其年龄不同,按照刑法规定处罚也不同。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谷泉告诉记者。(综合《法制日报》《成都晚报》)
坠物致人伤亡全楼被判担责
●2016年10月4日,安徽芜湖66岁的卜英贵被高空掉落的红砖砸中后逝世。因为找不到肇事者,家族将整栋楼除一层外,悉数32层共96户业主及物业方,共176人告上法庭。
法院一审揭露宣判,悉数176名被告中,有15户供给不在场证明被采用,判定不予承当职责,剩下81户共133名被告和物业方,共需补偿约50余万元。
●2006年5月31日,4年级学生小宇途经深圳南山区好来居大厦旁时,被一块突如其来的玻璃砸到头部后逝世。因为没找到凶手,其爸爸妈妈将大厦2楼以上73户业主、物业公司告上法庭,提出76万多元的民事补偿。
法院一审宣判,由好来居的物业管理公司承当30%的补偿职责,合计22.9万余元,其他业主不承当职责。
小宇爸爸妈妈不服一审判定,深圳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定:由好来居大厦北侧73户业主(其中一户业主有两套房)每户补偿4000元,总计29.6万元。好来居的物业管理公司不承当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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