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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十大亮点

陕西日报 2018-03-15 07:13 大字

2017年7月27日,陕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了《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已于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亮点一强化政府消费维权监管职责

新《条例》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上政府履职更加积极,强调了政府消费维权监管的制度化、规范化。如第4条确立的“消费维权联席会议制度”,第49条确立的“联合执法制度”,第53条确立的“信用惩戒机制”等一系列措施,更有利于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组织履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职责,及时研究解决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协调处理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重大事件,有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亮点二消费者协会更名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新《条例》紧密联系陕西省消费者协会工作实际,明确将消费者协会更名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规定其除承担法律、行政法规赋予消费者协会的职能外,还应具体履行11项公益性职责。同时,明确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应根据情况,及时发布消费提示、警示和指导信息,定期整理分析消费者的投诉情况并向社会公布,组织对商品和服务进行比较试验并向社会公布结果等5项工作制度。

亮点三倡导建立方便的消费维权和解机制

新《条例》明确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应引导、帮助经营者建立方便快捷的消费投诉处理机制,鼓励其与消费者采用协商和解的方式解决消费争议。同时,规定和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进一步强化经营者自律,促使企业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努力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亮点四消费者权利进一步充实细化

新《条例》明确规定消费者有权拒绝经营者强制交易、搭售商品和服务。并进一步充实细化消费者监督权,明确规定消费者有权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计量、服务态度等提出评价意见,对经营者的违法侵权行为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向大众传播媒介反映;消费者有权对行业协会制定或者经营者共同约定的行业规则中不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内容,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亮点五细化经营者的义务与责任

新《条例》对经营者的义务和责任进一步进行了细化,明确了经营者应当履行商业宣传、保障安全、明示告知、准确计量、出具发票、“三包”规定、缺陷产品召回、免除责任等义务,并禁止经营者强迫交易,要承担失信责任。如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遇到危险,经营者应当及时给予救助;提供的商品不得将包装物的重量作为商品的计价依据;以奖励、赠予等促销形式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保证产品质量;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当免费修理等。

亮点六热点消费领域保护力度进一步加强

新《条例》明确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设定最低消费、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开瓶费等不合理费用;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明示资费计算标准、方式和未使用完套餐流量处理方式;对商品房销售列举了6个方面的侵权行为;旅游经营者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汽车销售中,不得搭售汽车附件,以及强制消费者向指定的保险人投保或者接受指定的装饰装潢服务。

亮点七对新消费方式加强规范

新《条例》重点对网购、快递、预付卡等新型消费进行了规范。明确规定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进入平台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进行身份信息审查和登记,入网经营者应当在其从事经营活动主页面的醒目位置标明营业执照和相关许可证信息,或者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发生快件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要按照约定进行赔偿;经营者对消费者持有的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预付卡,经营者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亮点八公用事业服务消费纳入保护范畴

新《条例》明确规定从事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电信、有线电视等公用事业的经营者,应当公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和收费标准;未达到公示标准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应当予以赔偿;公用事业的经营者因消费者未支付费用等原因停止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事先告知消费者,并给予消费者必要的准备时间。消费者对公用事业、公益服务、自然垄断经营商品的价格调整,有权向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亮点九对不公平等格式条款内容全面规范

新《条例》对经营者格式条款进行了全面规范,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其告示内容涉及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的修理、重做、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等责任,明确有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规定的,其格式条款内容无效。

亮点十加强对重点消费人群的保护

新《条例》关注老年消费。明确经营者销售保健用品时,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的治疗,不得以举办健康讲座、免费试用、体检、培训等方式欺骗或者误导消费者购买其保健用品。新《条例》关注学生的校外辅导和培训。列举了经营者6种侵权行为,有情形之一的,应当自消费者提出退学退款要求之日起7日内,退还全部或者部分培训费以及其他费用。新《条例》关注农村消费。明确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可在乡镇、街道设立投诉咨询点,进一步方便消费者咨询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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