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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起女职工可休痛经假 《陕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施行

西安日报 2018-03-14 09:41 大字

本报讯(记者顾荣)3月13日下午,省政府举行政策例行吹风会,邀请省总工会、省妇联等有关部门及法律界人士对《陕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进行政策解读。

《陕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经省政府2017年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于年3月1日起施行。较以往政策,《规定》增加了用人单位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不得以女职工结婚为理由降低女职工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增加了在集体合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中明确约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增加了对女性劳务派遣工的劳动保护的内容。明确了参加集体合同或者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协商的劳动者代表中,应该有女职工代表。

针对女职工经期保护,增加了痛经假。女职工因患重度痛经或月经量过多不能正常工作的,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用人单位给予1至2天的休息时间。

增加了女职工备孕期的保护,对有两次以上流产史、现无子女且准备生育的女职工,不适合在原工作岗位工作的,女职工提出申请后,根据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经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可以给女职工调整适当工作岗位。

在昨天的吹风会上,对于陕西省女职工生育能够享受多少天产假的问题,省总工会女职工部部长周晓芳说,98天是国家规定的法定产假,各省份执行的是98+生育奖励假。目前,陕西省执行的是《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其中第四十八条规定职工合法生育子女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60天,也就是158天,女职工参加孕前检查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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