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使用药品要统一采购 陕出台医疗机构药品监管实施细则
本报讯(记者 李勇 通讯员 张伟峰)从今年3月1日起,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正式施行。按照《细则》要求,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应当按照规定由专门部门统一采购,禁止医疗机构其他科室和医务人员自行采购。
“出台上述《实施细则》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进一步保障药品的安全和有效。”陕西省食药监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我们曾召开了医疗机构的座谈会,他们也希望行政部门出台相关细则,比如药品验收、储存、调配等方面提供一个统一的标准。”
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药品购进、验收、储存、养护、调配及使用等环节的质量管理制度,做好质量跟踪工作。每年组织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应对药品不良反应进行监测,建立报告管理制度,配备专人收集、整理,并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另外,《实施细则》还明确,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只能供本单位使用。未经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也不得向其他医疗机构提供本单位配制的制剂。医联体成员单位内部各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可供成员单位相互使用。医疗机构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通知药品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及时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召回的,应协助药品生产企业履行药品召回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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