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不得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
本报讯(记者张彦刚)三秦都市报记者2月11日从省教育厅获悉,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近日制定公布了《陕西省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明确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财政性经费、非捐赠资产,可以举办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高中阶段教育学校、幼儿园及民办培训机构。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监管实施办法规定,营利性民办学校出现办学方向、教学内容、办学行为违背党的教育方针,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办学条件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存在安全隐患;提供虚假资质或者进行虚假广告、宣传等行为;筹设期间违规招生,办学期间违规收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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