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出台就业扶贫公益专岗管理暂行办法 公益专岗工资水平 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本报讯(记者郭欣)昨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陕西省印发《陕西省就业扶贫公益专岗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公益专岗的工资水平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应同工同酬。
就业扶贫公益专岗是指在脱贫攻坚期间,全省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财政拨款的社会组织开发的编制外新增或腾退用于安置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的服务性、辅助性岗位,由各级人社、扶贫部门安排专人负责公益专岗开发利用工作。开发的岗位类型、用工条件等要充分考虑贫困劳动力就业需求。公益专岗的工资水平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应同工同酬。公益专岗的招聘对象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由各级扶贫部门负责审核应聘人员资格。
《暂行办法》规定,每年第一季度为全省公益专岗集中招聘期。各市人社、扶贫部门负责组织市(含市级)以下公益专岗招聘上岗工作,省人社、扶贫部门负责组织省级公益专岗招聘上岗工作。除集中招聘外,各地可根据岗位开发情况,随时组织招聘。市级人社、扶贫部门统一安排本市公益专岗报名,县(区)人社、扶贫部门负责实施。县(区)、乡(镇)应采取多种形式将公益专岗信息宣传至每户贫困家庭。
公益专岗的管理遵循“谁用人、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用人单位与从业人员建立规范的用工关系,用工期限不低于1年,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鼓励用人单位长期留用贫困劳动力就业。各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建立公益专岗就业人员实名台账,实行动态管理。各级人社部门根据公益专岗岗位类型、贫困劳动力就业需要,可组织确定上岗的贫困劳动力开展岗前培训,落实相关培训补贴政策。
《暂行办法》明确,对公益专岗的开发、聘用、安置、管理工作应严格规范程序,坚决杜绝“优亲厚友”和“人情安置”等问题,对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在公益专岗招聘上岗工作中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违反政策获取上岗资格、岗位名额的人员,一经查实,取消其上岗资格,并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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