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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规定公益专岗工资 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西安日报 2018-02-09 05:01 大字

本报讯(记者顾荣)记者8日从省人社厅获悉,陕西省印发《陕西省就业扶贫公益专岗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公益专岗的工资水平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应同工同酬。

《暂行办法》规定,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财政拨款社会团体组织应强化政治意识,主动承担扶贫责任,积极开发公益专岗,安置贫困劳动力就业,支持脱贫攻坚。开发公益岗位以就业扶贫为目的,开发的岗位类型、用工条件等要充分考虑贫困劳动力就业需求。公益专岗的工资水平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应同工同酬。每年第一季度为全省公益专岗集中招聘期。除集中招聘外,各地可根据岗位开发情况,随时组织招聘。县(区)、乡(镇)应采取多种形式将公益专岗信息宣传至每户贫困家庭。鼓励各市支持周边县(区)贫困劳动力参与辖区内公益专岗招聘报名。省级公益专岗面向全省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招聘,招聘岗位信息由省人社厅、省扶贫办统一向各市人社、扶贫部门发布,各市应及时将省级部门的岗位信息向县乡公布,按要求组织贫困劳动力报名。

《暂行办法》还规定,用人单位与从业人员建立规范的用工关系,用工期限不低于1年,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鼓励用人单位长期留用贫困劳动力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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