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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详解五大关键问题

南国今报 2018-02-02 17:09 大字

1

司机操作是否失当

事发前监控平台收到16次疲劳驾驶报警及多次超速报警提示

事发车辆为豫C88858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车,核载51人,事发时实载49人,固定班线为洛阳至太原。

51岁的驾驶人王百明在事故中身亡。事发前,王百明没有休息,事发时已是夜间,他连续驾车2小时29分。据相关规定,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

而事发前的38天时间里,王百明只休息了一个趟次(2天),其余时间,均在执行成都往返洛阳的长途班线运输任务,长期跟车出行导致休息不充分。

8月10日18时4分至20时44分(车辆由冯公浩驾驶),洛阳交运集团动态监控平台共收到大客车疲劳驾驶报警16次,车辆事发前还有多次超速报警提示。

调查报告认定,发生碰撞前,王百明未采取转向、制动等任何安全措施,显示其处于严重疲劳状态。

此外,事故发生前车速约为80公里/小时至86公里/小时,高于事发路段限速(大车为60公里/小时),超过限定车速33%至43%。

2

道路设计有无问题

未按标准设计加速车道与货车道分界线宽度

事发路段位于西(西安)汉(汉中)高速公路,属于京(北京)昆(昆明)高速公路在陕西省境内的一段,于2002年9月开工,2007年9月建成通车。

调查组认定,西安公路研究院在2014年西汉高速公路养护中修工程施工图设计时,未按标准设计事发路段加速车道与货车道分界线宽度,也没有对分界线宽度是否符合标准开展核查。

此外,陕西高速集团未严格执行技术标准,对上述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中,事发路段分界线宽度不符合标准的问题失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3

发车程序是否违规

顶班发车,驾驶员签名系伪造;安检员未严查证件、核对人数

洛阳至成都客运班线全长1100余公里,班车类别为直达,中间无停靠站点,完成来回一个趟次的运输任务约需2天。

事发前,经营该客运班线的有两辆车,一是四川汽车运输成都公司所属的川AE0611大型卧铺客车,另一辆为洛阳交运集团所属的豫C91863大型卧铺客车,两车均由聂电周等人承包经营。

2017年8月8日,川AE0611由成都发车前往洛阳。出站时驾驶人为王百明和冯公浩,但四川汽运成都四公司填写的为王百明和秦喜伟,与实际不符。

次日客车到达洛阳后,因故障需要维修,不能继续发车。8时许,还承包了豫C88858大客车的聂电周,私自找到洛阳交运集团客运六公司经理助理兼经营科长高水立,申请顶班发车,明确顶班驾驶人为聂电周、张海波、董双全。

高水立在未与全部3名驾驶人见面的情况下,提供一张有公司经理签名的空白《驾驶人安全责任书》并加盖公章,3名驾驶人均未在责任书上签字。张海波携带申请材料,为豫C88858大客车办理临时客运标志牌。

两小时后,豫C88858大客车发车。经查,车辆出站时仅有王百明和秦喜伟两名驾驶人的签名,秦喜伟签名系伪造。

8月10日8时46分,王百明驾驶车辆到达成都市城北客运中心。

当天14时1分,王百明在没有进行车辆例检的情况下,办理报班发车手续,并从城北客运中心出发。

出站时,安检员秦波上车检查,但没有严格检查相关证件、没有认真核对出站乘客人数。驾驶人也未在出站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4

伤亡为何如此惨重

桥梁右侧路灯均未开启;事发时座椅脱落,乘客被挤压

关于事故造成重大伤亡原因,调查组认为,事故现场路面视认效果不良。经查,事发当晚事发地点所在桥梁右侧5个单臂路灯均未开启,加速车道与货车道间分界线局部磨损(约40米),宽度不满足要求(要求45厘米实为20厘米)。在夜间车辆高速运行情况下,驾驶人对现场路面的视认情况受到一定影响。

其次,车辆座椅受冲击脱落。经对同型号车辆座椅强度进行静态加载试验表明,当拉力超过7000牛顿时(等效车速约50公里/小时),座椅即会整体脱落。此次事故中大客车冲撞速度超过80公里/小时,导致车内座椅除最后一排外,全部脱落并叠加在一起,乘客基本被挤压在座椅中间。

调查报告中指出,京昆高速公路1153公里至1172公里路段(包含本次事故地点)被公安部列为2014年度“全国十大高危路段”。对此,陕西省公路局于2015年3月20日下发通知,要求陕西高速集团尽快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单位,对高速公路事故多发路段认真分析原因,提出切实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经查,陕西高速西汉公司于2015年底完成安全隐患整治工作,但未在事故地点采取治理措施。

5

相关部门是否失职

多个单位有责,责成河南、陕西省政府向国务院作深刻检查

调查组认为,陕西安康京昆高速“8·10”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有关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地方交通运输、公安交管等部门安全监管不到位等,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调查组建议对事故有关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的违法违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并对相关企业责任人员给予内部问责处理。此外,鉴于河南省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陕西境内5年发生3起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责成河南、陕西省政府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

据《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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