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多部门联合印发《管理办法》 加强重点行业建设用地环境准入管理
本报讯(记者 乔佳妮)为推进《陕西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落实,加强污染地块土壤环境保护管理,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日前联合印发《陕西省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要求各市要严格加强重点行业建设用地环境准入管理,确保重点行业污染地块在转变用途过程中的土壤环境安全。
据了解,《管理办法》共11条,明确了重点工业企业范围,即从事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企业;明确了土地性质的转变范围,即拟收回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已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地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其用地规划、审批、相关活动及其土壤环境监督管理,均应依据《管理办法》执行。
《管理办法》还明确了土壤环境治理的责任。陕西省将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及“落实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监管责任”的原则,明确了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环境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的主体责任。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实行终身责任制。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者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县(区)级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者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终止的,由原土地使用权人对其使用这一地块期间所造成的土壤污染承担相关责任。同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疑似污染地块及污染地块用地变更的审批监管,土地使用权人应按规定开展土壤环境初步调查和详细调查,并编制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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