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疑云
法官解析
只有第二鉴定人进行身体检查不合规
1月19日,一位在法院从事审判工作15年的法官根据鉴定意见书、以及陕西蓝图司法鉴定中心给华商报的回函指出了一些值得商榷的地方。
这名法官介绍,陕西蓝图司法鉴定中心回复函中称,仅有第二司法鉴定人李某对被鉴定人含含进行了身体检查,这本身就不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19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的要求。
同时,第二司法鉴定人李某是DNA亲子鉴定首席专家,与被鉴定者含含所检查的眼睛医疗过错、因果关系,显然有些不沾边。而且,没有看到陕西蓝图司法鉴定中心邀请眼科专家进行检查的痕迹。
“术业有专攻。”这位法官介绍,临床医学里面分门别类,有很多专业类别,这个领域不是一个人能通吃的。可以看到,具备眼科临床医疗知识的第一鉴定人范某并未当面检查,而第二鉴定人李某又不具备其相关眼科或新生儿科临床医疗知识,此外,整个鉴定期间并未聘请相关医学专家。他表示,由专业对口鉴定人进行检查,最终根据实际病情出具鉴定意见书,会比较妥当一些。
揭秘
目前存在“外行鉴定内行”
“因为这个行当门槛比较低,所以很多时候存在外行鉴定内行的情况!”1月19日,在华商报报道了《司法鉴定意见书疑云》之后,针对第一司法鉴定人在没有见到被鉴定人的情况下,就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情况,一位在法院从事审判工作15年的法官向华商报记者揭开了司法鉴定行业的潜规则。
《鉴定意见》是重要证据
这位法官透露,司法鉴定意见本质上是司法鉴定人就某专门性问题所作出的一种主观判断,是司法鉴定人以自己的知识经验以及相关技术运用而得出的分析结果,具有典型的言词证据属性,其作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的重要证据种类。
“在当下的司法条件下,司法鉴定意见书在判决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是庭审时的重要证据。”一名不愿具名的律师表示,诉讼中,之所以要启动司法鉴定,是因为法律纠纷中涉及到专业领域,而法官却不具备专业领域知识,就需要第三方司法鉴定机构介入进来,进行专业鉴定。
“对于某些案件来说,对于法官的审判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对专业领域的纠纷,判决的方向往往是受到司法鉴定意见书所左右的。”他介绍,《司法鉴定意见》作为重要证据的一种,在对与错的厘清上,起着重要的作用。根据两年前的公开数据,在2015年鉴定意见采信率保持在98%以上。正因为司法鉴定意见书在司法活动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一旦法官采纳的司法意见书存在纰漏,不符合法规,不够专业甚至有失公允,都会对原告或者被告造成伤害。而这种伤害,远不止是对个人、个体的伤害,它更伤害的是司法公正。
该律师介绍,和以前相比,最近几年在庭审实质化改革的推动下,法官也加强了对鉴定意见的审查质证,对鉴定人所提供的意见仅为证据材料的一种,以避免出现审判“以鉴定意见为中心”的问题。
曾出现重复鉴定虚假鉴定等问题
这位法官介绍,司法鉴定机构上级是陕西省司法厅,法院只是这些鉴定机构的业务委托单位。以前法院对于这些《司法鉴定意见》仅仅是形式审查层面,对鉴定程序、鉴定过程与方法的要求,都仅仅审查鉴定活动是否符合相关的鉴定技术规范。他表示,在利益的驱动下,出现了多头鉴定、重复鉴定、虚假鉴定、公信力不足等问题,有些案件还成为社会焦点。2005年湖南黄静案和2009年胡斌案,都凸显了鉴定意见证明力偏弱的问题,这均表明鉴定人所提供的意见仅为证据材料的一种,不能作为定案的唯一性、终局性依据,辩护人应当根据审查规则对其进行审查质证。
存在外行鉴定内行的情况
“客观地讲,目前司法鉴定人的门槛还比较低,导致很多专业和技术水准一般的人进入了这个行业,对司法也是一种亵渎。”他称,目前国家对于司法鉴定人的要求为:1.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2.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3.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
他举例称,以临床医学来讲,当事人到就诊医院之前就已经患病,导致病因是什么?既往史是什么?有无服药物,药物是否过敏?有无不良反应?就诊以后,病状如何?诊疗后为何反复,病情加重的病灶在哪里?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误诊及误判等等,每一个人的体制特征和病情均不一样,所以就要求司法鉴定人必须是这个专业领域的翘楚,有较高的研究造诣。“可目前却往往存在很多外行,对医学专家教授所开具的处方及治疗过程,进行鉴定,简直是外行鉴定内行。”
司法鉴定将面临改革
“司法鉴定机构改革已经提到议程,以后这个行业将会更加规范。”这位在法院从事审判工作15年的法官介绍,国家已经发现了司法鉴定机构目前所存在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四条第六款规定,要求法官对“鉴定的过程和方法是否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进行实质审查。
他表示,目前审判过程中实行的专家辅助人制度,即邀请专家出庭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和询问,在科学和专业的角度对案件中的专门问题所包含的案件事实提出专业意见,或者对案件中现有的鉴定意见科学有效地质证,从而帮助法官有效认知专业的司法鉴定意见,能有效审查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客观性,从而保证司法活动的公正性,有效防范因鉴定错误导致的冤假错案。
疑问
听说要复检
其他同行都不接单
如果对《鉴定意见书》有异议,能否到其他地方进行复检呢?
昨日下午,华商报记者以被鉴定人的身份,在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公开平台上的24家具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机构中,随机挑选了西安市以外的5家司法鉴定机构。当告知工作人员需要复检后,这些机构均表示,他们那单子很满,目前没有时间来接新单子。本版稿件除署名外由华商报记者 陈思存 谢涛 采写
回应
西安市中院:该案系摇号委托给蓝图司法鉴定中心
1月18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室负责人介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公开平台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机构24家,目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用是其中在西安市驻地的7家,目的是为了方便群众就近办事,陕西蓝图司法鉴定中心从2005年至今,一直在该院的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机构之列。
该负责人表示,对于医疗鉴定,一般是有双方当事人协商,选择司法鉴定机构。协商不成,该院以摇号形式分配。而含含的鉴定,就是摇号委托的。对于该院一年委托多少例司法鉴定的问题,这位负责人称,去年有200多例。若出现司法鉴定机构虚假鉴定将如何处理呢?他表示,因为司法鉴定机构属陕西省司法厅管辖,作为法院目前唯一能操作的,就是暂停和终止其在该院的鉴定业务。
数据
截止2015年
陕西有104家司法鉴定机构
由于陕西省司法厅未公开2017年全省司法鉴定的整体情况,华商报记者仅在省司法厅网站上找寻到了一份2015年的整体数据。
数据称,“截止到2015年,由陕西省司法厅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从2005年的55家发展到现在104家,司法鉴定人1300名左右,本科以上学历占69%,高级职称占52%;检案量2014年达32773件,年均增长20%;鉴定意见采信率保持在98%以上。目前,陕西省司法厅已对陕西省检察、公安等机关所属的133家司法鉴定机构和1112名司法鉴定人完成了备案登记。执业类别涵盖了法医、物证、声像资料、建筑工程、司法会计等9类63项。”
律师
鉴定人故意作假可追刑责
陕西众邦律师事务所李小东律师表示,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他介绍,这些情况分别是:(一)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三)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拒绝出庭作证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李小东表示,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李小东律师介绍,《陕西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中规定,对司法鉴定机构违反本规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出借、出租、涂改、转让《司法鉴定许可证》的;未经登记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进行司法鉴定的;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司法鉴定委托的;支付回扣、介绍费,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行为的;拒绝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以上情形之一的,由省、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省司法行政部门撤销登记,吊销《司法鉴定许可证》。
案例
提供虚假鉴定意见
汉中一鉴定所法人被撤销登记
2017年12月8日,陕西省司法厅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陕司处字〔2017〕4号)显示,2014年至2016年,陕西汉中汉辉法医司法鉴定所血液酒精定性定量检验鉴定中,鉴定人余某(法定代表人)存在以下违规事实:1.套用他人图谱、篡改检验数据,提供虚假鉴定意见;2.由他人代替鉴定人余某在其它鉴定意见书上签名;余某作为鉴定人,直接参与了鉴定,出具了虚假鉴定意见,或者任由他人代替其在鉴定意见书上签名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公权力,损害了公众交通安全的合法权益,违反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部《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
陕西省司法厅最后决定,给予余某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评论
有必要对司法鉴定意见书进行“鉴定”
2016年4月,出生于山西的男童含含(化名)因早产26周+6天体重仅1100克,在当地医院住院治疗40天后被送到了西安市儿童医院住院治疗。经过两个月的住院治疗,含含于2016年7月31日出院,出院两个多月后确诊失明。含含的家人觉得孩子失明是因为西安市儿童医院在诊疗时,延误孩子眼睛的病情,存在医疗过错,将西安市儿童医院告上法庭。
医疗本身就是一个带有高风险和不可试错性的特殊行业,这客观上使得医疗领域成为当今的一个矛盾高发区,并不奇怪。可以看到,患者或其家属采用“医闹”的方式来进行所谓的“维权”并不鲜见,有些地方甚至还发生暴力殴打、杀害医务人员的事件,不但无助于缓解矛盾,反倒加剧了社会撕裂,从这个意义上说,以法治思维和法律途径处理医疗纠纷,这当然是个值得肯定和鼓励的事情。
据报道,经法庭审理,一审认定儿童医院不承担含含双目失明后果的赔偿责任。面对这个结果,含含家人已经提出了上诉。之所以选择上诉,很大一部分原因,就在于含含家人对一审过程中的一份司法鉴定意见书不接受、不信任。也确实,含含家人称没见过司法鉴定意见书上的第一鉴定人范某,而范某也声称对这份司法鉴定书并不知情;一审中含含一方“要求鉴定人出庭,法官未采纳。我们要求重新鉴定,法官驳回”,未经过当事人质证,这让人觉得含含家属难以对这份司法鉴定意见书心服口服也是有道理的。
事实上,从形式和程序上说,在医疗纠纷案件中,司法鉴定书自身所蕴含着的中立性、专业性、权威性,决定了其在整个庭审过程有着强大的影响力和导向性。反过来这也对于司法鉴定过程的专业、规范、公正提出了严苛的要求。毕竟,司法鉴定的公信力,关乎司法的公平、正义和权威。司法鉴定意见作为司法裁判的主要法定证据之一,其生命力主要在于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和鉴定活动的合法性,尤其是在医疗纠纷案件当中,更是体现得淋漓尽致。
必须承认,司法鉴定确实专业行很强、技术含量很高,外人对于司法鉴定所得出的专业结论,一般并不具有专业判断能力,可是,这不影响人们通过从鉴定人的资质、鉴定人的组成、鉴定程序等等蛛丝马迹中考察鉴定意见是否科学合法。而随着媒体深挖出更多的细节,这起医疗纠纷要化解,这份司法鉴定意见书的科学性和合法性是否经得起质疑,亟需出具一份“鉴定意见”,这关系到能否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杨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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