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准立法的陕西声音
本报记者耿薇母家亮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紧紧围绕陕西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努力实现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着力提高立法质量,为推进法治陕西建设提供了坚实法制保障。5年来共审议通过地方性法规33部(其中制定20部,修订13部),废止6部,分5次对46部法规进行了清理修正,审查批准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41部。
1注重民生领域立法
本届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民生领域立法,制定和修订了许多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规,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立法诉求。
在修订《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过程中,省人大常委会调研组深入部分市县,实地走访商业综合体、建材家居城、农机市场、大型超市、汽车4S店等不同类型经营场所,对人民群众关注的商品房买卖和质量、通信服务、汽车维修服务、食品药品消费、金融服务、网络消费、商业预付卡消费等问题开展专项立法调研,与基层一线执法工作者、消费者代表、经营者代表等进行座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确保把消费者权益保障落到实处。在2017年7月召开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上,该条例在表决时获得全票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修订《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再生育政策、婚产假、哺乳假、独生子女补助金等条款进行细化;制定《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明晰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规范食品安全监管;修订《陕西省实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强化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促进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修订《陕西省建筑节能条例》,完善建筑节能措施,增加发展绿色建筑内容,提升人居环境质量……
2突出重点领域立法
本届省人大常委会十分重视生态环境建设立法,通过立法引领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省人大常委会先后制定《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修订《陕西省节约能源条例》等,进一步强化地方各级政府的环境保护责任,加大依法治污降霾力度,推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陕西省地下水条例》,实行地下水开采总量与水位“双控”制度,水资源水污染协同治理;制定《陕西省放射性污染防治条例》,确立分级分类管理原则,建立放射源在线监控系统,筑牢环境安全“防火墙”;修订《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落实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科学确定保护区域,完善管理体制,夯实责任主体,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屏障……陕西省现有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62部,其中省级地方性法规39部。
在突出重点领域立法方面,省人大常委会立足陕西省旅游大省实际,修订《陕西省旅游条例》,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修订《陕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推动符合创新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的形成;制定《陕西省石峁遗址保护条例》,理顺管理体制,落实遗址保护管理责任;审议修改《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着力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按照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则,强化政府服务理念,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
3积极开展创制性立法
省人大常委会在立法权限范围内积极探索,开拓创新,制定的《陕西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和《陕西省建筑保护条例》均属全国首创,为解决城市道路反复开挖、架空线路无序搭建、城市公共空间随意占用以及破坏城市历史文化风貌等问题提供了法制保障。
省人大常委会在全国率先制定《陕西省果业条例》,加强全产业链监管和服务,维护果农权益,推进陕西省果业集约化、标准化、品牌化和可持续发展;制定的《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是全国第一部大气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率先在全国出台《陕西省现代农业园区条例》,规范、促进现代农业园区科学发展,推动农业转型升级、农民持续增收。
4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立法
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全面修订了《陕西省地方立法条例》和《陕西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制定了《陕西省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组织办法》和《陕西省各级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一揽子修改了乡镇人大工作条例、县乡人大代表选举实施细则和实施代表法办法。
省人大常委会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加强法规清理,及时跟进全面深化改革和民主法治建设要求,集中清理了180部地方性法规,废止了6部不合时宜的法规,通过打包修改方式,统筹对46部法规中与上位法及改革决策不一致的内容进行集中修改,切实维护了法制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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