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家乡事,品故乡情

陕西> 陕西新闻> 正文

对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执行如何说“不”

榆林日报 2018-01-18 09:11 大字

贺睿 乔秀秀

近日,有多名当事人在接到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后找律师咨询,说他们办理按揭贷款时并没有去过公证处,现法院受理了银行依据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提起执行申请,问该怎样才可拒绝执行。笔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自己的办案经验统一解答。

所谓公证债权文书,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自愿在公证处签订同意公证执行的文书,双方约定如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同意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合同期内或期满出现一方违约,另一方可持原办理公证的公证处出具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不经过诉讼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这样当事人就减少了诉讼环节,能够及时进入执行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但该条也同时规定:“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因此,如果被执行的一方当事人发现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就可以向执行法官提出不予执行申请书。

2016年12月23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司法厅《关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的公证和执行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一条规定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以给付数额明确的货币、物品、有价证券为标的;(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文书中的给付、担保义务确定且无争议;(3)债权文书中记载的债务履行期限明确;(4)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担保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担保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据此,如被执行人提出不予执行申请,法院就可能根据以上规定认为“属于给付内容不明确、不具体”等而驳回申请人的强制执行申请。

如果法院驳回了申请人的强制执行申请,原申请人就只能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纠纷。因此,签订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时一定要对执行的时间、数额或者计算法则予以明确,否则虽然经过公证,但仍然达不到预期的目的。

新闻推荐

《诗歌与先锋》:重读李亚伟 ◎简 洁

《诗歌与先锋》李亚伟著海南出版社中国是诗歌的国度,我国诗歌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上古,在虞舜时期就有相关文献记载。而成书于周朝的《诗经》,是我国第一部诗歌总集,此后,诗歌的发展脉络基本可以概括为:《...

陕西新闻,弘扬社会正气。除了新闻,我们还传播幸福和美好!因为热爱所以付出,光阴流水,不变的是陕西这个家。

 
相关新闻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