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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用电户表改造电网企业不得收费

阳光报 2017-12-21 01:09 大字

阳光讯(记者 李梦君)昨日,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发关于加快推进陕西省居民用电户表改造工作的通知。

通知强调,居民用电户表改造过程中,电网企业不得向用户收取任何费用,居民小区供配电设施已移交,并由电网企业直接向居民用户收取电费的小区和完成改造的小区,居民用电价格执行陕西省目录电价和居民阶梯电价,完成改造的居民小区供配电设施运行维护费用由电网企业承担。对同意改造但2019年底前仍未完成改造的居民小区,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改造完成期间,居民用户终端销售价格执行陕西省居民目录电价,电网企业与小区单位或物业企业的结算价格在目录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降低3分钱;对不愿改造的居民小区,自2020年1月1日起,居民用户终端销售价格、电网企业与小区单位或物业企业的结算价格均按陕西省居民目录电价执行,小区单位或物业企业不得再向居民用户另行收取因供配电设施损耗产生的费用。

据初步匡算,陕西省居民用电户表改造工作完成后,居民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平均降低约0.08元。>>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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