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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明年起施行设立交易场所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西安商报 2017-12-21 01:09 大字

本报讯(记者张电达姬银鹏)记者昨日从省政府获悉,新出台的《陕西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该办法所称交易场所,是指从事权益类交易、大宗商品交易以及其他交易的各类交易场所,包括名称中未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但仅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的交易场所除外。其中,权益类交易包括产权、股权、债权、林权、矿权、知识产权、文化艺术品权益及金融资产权益等交易;大宗商品交易指以商品现货为主要标的,具有公开性、经常性特点,同时附带信息、产业背景、物流等配套服务功能的交易,可包含非标准化的远期合约、互换合约、期权合约等场外衍生品交易;其他交易特指碳排放权、排污权等交易。

该办法第六条明确:省政府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审慎审批”的原则,统筹规划各类交易场所的数量规模和区域分布,制定交易场所品种结构规划和审查标准,审慎批准设立交易场所,使交易场所的设立与实体经济发展水平及监管能力相协调。交易场所确因业务发展需要,可跨设区市设立分支机构。原则上不重复批设同类别交易场所,不上线与当地产业无关的交易品种,推动现有交易场所按类别有序整合。

设立交易场所应符合但不限于以下条件:应由具备相关行业背景、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骨干企业牵头组建,主发起人具备符合规定的资本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并于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且开业时实缴货币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组织形式为公司制,公司治理结构完善;有符合任职条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有明确的交易品种、完善的交易制度,以及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设施,并建立风险控制、信息披露、交易安全保障、投资者适当性等制度;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该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交易场所及其分支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采取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未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开展保险、信贷、证券、黄金等金融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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