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税知识问答(四)
9.陕西省对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是如何规定的?
污水和废气中所含污染物种类较多,从监测技术和成本考虑,难以将每一排放口的所有污染物都纳入征税范围,环保税法规定对每一排放口应税大气、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排在前3项或前5项的污染物征税,同时,考虑到各地污染减排的特殊需要,环境保护税法给地方一定授权,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2017年11月30日,陕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陕西省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和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方案(草案)>的议案》,明确陕西省暂不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项目数,即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征收环境保护税;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对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项征收环境保护税。
10.环境保护税的税率是如何确定的?
为实现排污费制度向环境保护制度的平稳转移,环境保护税以现行大气、水污染物排污费标准作为税额下限。同时,按照税收法定原则,为避免地方裁量权过大,对环境保护税设定了税额上限,为最低税额标准的10倍,即大气污染物的税额幅度为1.2元至12元,水污染物的税额幅度为1.4元至14元。应税大气、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参考排污费征收标准,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经陕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陕西省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和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方案》确定陕西省应税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1.2元/污染当量,应税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1.4元/污染当量。此标准暂定三年,随后根据陕西省环境承载能力、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对企业治污减排的需要等情况,适时做出调整。
参考现行排污费征收标准,对固体废物和噪声实行固定税额。其中,固体废物按不同种类,税额标准为每吨5元—1000元;噪声按超标分贝数,税额标准为每月350元—11200元。 (汉中市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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