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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用电户表改造过程中 电网企业不得 向用户收任何费用

西安晚报 2017-12-20 08:03 大字

本报讯(记者梁璠)为进一步加快推进陕西省居民用电户表改造工作,规范居民用电价格管理,12月19日,省物价局联合住建厅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加快推进陕西省居民用电户表改造工作。陕西省力争2018年完成主要改造任务,2019年年底前全省基本实现抄表到户全覆盖。

根据方案,通过加快实施居民用电户表改造工作,陕西省力争2018年完成主要改造任务,2019年年底前全省基本实现抄表到户全覆盖,其中城镇居民用电电网企业抄表到户率达到95%以上,农村居民用户智能电表普及率达到100%,居民用电的安全性、可靠性、方便性得到充分保障。

2017年年底前,电网企业通过实地调查,详细编制应改造居民小区名单、居民户数及改造计划等情况,上报住建、物价部门。各级住建部门要指导电网企业和小区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前期物业)协商将供配电设施交由电网企业统一负责运行维护,为实施户表改造工作打好基础。

2018年3月底前,电网企业应根据居民小区供配电设施实际协商移交情况,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确定具体改造方案,对不愿协商移交的小区单位和业主委员会(前期物业)进行汇总统计,并由住建部门统一组织协调解决。2018年至2019年年底前,电网企业应按照改造计划,加快实施居民用电户表改造工作,接收一个改造一个,移交改造后执行国家和陕西省规定的居民用电价格政策。

居民用电户表改造过程中,电网企业不得向用户收取任何费用,居民小区供配电设施已移交并由电网企业直接向居民用户收取电费的小区和完成改造的小区,居民用电价格执行陕西省目录电价和居民阶梯电价,完成改造的居民小区供配电设施运行维护费用由电网企业承担。对同意改造但2019年年底前仍未完成改造的居民小区,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改造完成期间,居民用户终端销售价格执行陕西省居民目录电价,电网企业与小区单位或物业企业的结算价格在目录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降低3分钱;对不愿改造的居民小区,自2020年1月1日起,居民用户终端销售价格、电网企业与小区单位或物业企业的结算价格均按陕西省居民目录电价执行,小区单位或物业企业不得再向居民用户另行收取因供配电设施损耗产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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