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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亲属不签字可手术彰显生命至上

兰州日报 2017-12-18 02:57 大字

魏文彪

最高法13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从2017年12月14日起施行。在这份司法解释中,最高法明确了“不能取得患者近亲属意见”的五种情形。司法解释称,出现这五种情形,医务人员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立即实施相应医疗措施,患者因此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不予支持。

一直以来,各地都时有一些因为近亲属不签字等原因,导致危重病人死亡或自杀的悲剧发生。其中最典型的事例之一,莫过于陕西榆林26岁产妇马芳因为疼痛难忍提出剖腹产,而其家属不签字,其从医院住院部5楼坠亡事件。对于该事件,事后可以想象的是,如果相关医院在马芳家属不签字情形下,能根据医疗需要,在经医院负责人批准之后,对马芳实施剖腹产手术,马芳也不会因为疼痛难忍坠楼,该起悲剧或许也就可以避免发生,其年轻的生命也就不会过早地消亡。

尽管2010年7月开始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但是,正如最高法研究室负责人指出的,实践中对于如何认识该条款中“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同意”以及紧急救助情形下的责任承担问题分歧较大,亟需进一步明确。而此次新出台的司法解释明确了“不能取得患者近亲属意见”的五种具体情形,包括近亲属不明的;不能及时联系到近亲属的;近亲属拒绝发表意见的;近亲属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无疑令相关法律执行更具可操作性。

此外需要看到的是,虽然相关法律规定抢救危重病人不能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而一些医疗机构所以仍然不敢在未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意见情形下,对危重病人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深层原因则是因为担忧事后会遭到患者或其近亲属的索赔。而此次新出台的司法解释明确,对于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医务人员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患者因此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则有利于消除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的上述担忧,有利于鼓励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在抢救危重病人时不能取得病人或其近亲属签字情形下,按照病人病情需要,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正如人们所常说的,人的生命最宝贵。最高法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本着鼓励和维护医疗机构在患者处于紧急情况下积极施救的价值导向,规定对于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医务人员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患者因此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是对于生命至上理念的有力彰显,不仅有利于保障生命垂危等紧急情况下患者得到及时救治,而且有利于生命至上理念得到更大程度上的弘扬,有利于人的生命权与健康权得到更为切实的维护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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