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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发布 陕西省工商局消费维权月度监测 (2017年12月12日发布)

陕西日报 2017-12-12 06:40 大字

2017年11月份全省投诉内容构成图。

2017年11月份全省被投诉前10名商品类。

2017年11月份全省被投诉前10名服务类。

2017年11月份全省被投诉前10名企业、品牌。

2017年11月份,12315陕西工商百事通指挥中心受理消费者投诉2987件,业务咨询20424件,违法举报228件,共计23639件,与10月份相比下降了25.6%。已办复21478件,办复率90.9%,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281.56万元。

11月份,在服务类投诉中,涉及非现场购物服务类投诉92件,其中关于互联网购物的投诉77件,占83.7%。消费者投诉网络商品销售者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一是在网页中使用“最佳”“第一”等绝对化广告用语,保健食品广告中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存在虚假、夸大宣传内容的现象;二是不按照《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中规定的退货程序履行义务;三是购买的商品出现质量问题,履行“三包”责任不到位;四是在网络销售过程中,自行取消订单;五是团购的优惠券不按照注明的内容提供服务,未使用的优惠券拒绝退款。

【消费提示】

消费者在接受互联网购物服务时应注意:一是选择经营规模较大、信誉度等级较高、口碑较好、交易量大、消费者评价较高的电商及正规的网络交易平台;二是交易前应阅知商家对于优惠活动的使用条件,仔细查看交易记录和买家评价,并了解商品的售后服务;三是提高网络交易资金安全,不要随意点击链接页面、扫二维码进行付款或轻易转账至私人帐户;四是关注物流进度,应先验货再签收,并检查包装是否完好,商品种类、规格、数量是否一致,是否有损坏情况;五是注意网购七日无理由退货的时间期限及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六是留存购物沟通记录、电子订单、付款记录等电子数据,依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法规知识】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六条下列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一)消费者定作的商品;(二)鲜活易腐的商品;(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第七条下列性质的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一)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二)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三)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第八条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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