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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税法》相关问题解答

榆林日报 2017-12-08 09:43 大字

问:请问国家开征水资源税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答:我国是淡水资源相对短缺的国家,随着经济发展和城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全社会对水资源的需求已经远远超过了水资源的正常负担能力,特别是水资源超采问题十分突出,已经严重影响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开征水资源税,可以利用税收杠杆调节作用,强化政府对水资源使用的调控能力,有效配置水资源,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

问:水资源税改革为何选择陕西为全国第二批试点?

答:陕西省是全国水资源较贫乏的省份之一,而且我们榆林是超采最为严重的地区,长期地下水超采造成地下水位下降、地面沉降和地裂等问题,严重威胁生态环境和可持续发展。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以后,取水行为将由原来的缴费模式转为新的缴税模式,通过建立规范公平、调控合理、征管高效的税收管理制度,倒逼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倒逼非地下水资源利用,确保子孙后代用水安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水资源税开征后,榆林市水资源费标准降为零。总体上看,此项税负不增加居民正常生产生活合理用水负担。

问:陕西省实施的水资源税试点改革主要有哪些内容?

答:此次在陕西省实施的水资源税试点改革,采取费改税的方式进行,即取用水行为由原来的缴纳水资源费改为缴纳水资源税,原水资源费的费率降为零,征收主体也由水利部门变为地税部门,但所需的大量税源信息仍由水利部门提供。同时,水资源税仍沿用水资源费从量计征的征收方式,依据取用水量确定应缴税额。

问:水资源税的纳税人是谁?试点改革是否增加人民生活负担?

答:水资源税的纳税人为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但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的不缴纳水资源税),是原应缴纳水资源费的缴费人范围。水资源税实行的是从量计征,税额标准区分行业和地区实行差别化税率。除特种行业用水和农业用水外,直接取用地表水的单位和个人基本由水资源费平移为水资源税。水资源税开征后,全市水资源费标准降为零,对于上述纳税人来说只是将原来的缴纳水资源费改为缴纳水资源税,总体上不增加生产、生活合理用水的负担。

问:水资源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答: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分地下水和地表水两种。计税依据为取用水单位和个人的实际取用水量。

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适用税额

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实际取用水量=实际取水量×(1-合理损耗率)

火力发电循环式冷却取用水,按照实际取用水量和适用税额征收水资源税。

例如:某企业直接取用地下水,月实际用水量为1000立方米,适用税额标准为0.5元/立方米,该企业每月应缴纳水资源税款为0.5×1000=500元。

问:请问取用水量如何计量呢?

答:纳税人应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并如实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取用水有关的资料。对于取水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或没安装取水计量设施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核定取水量。

问:请问水资源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及征收期限又是如何确定呢?

答:水资源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取用水的当日。水资源税按月计算征收,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申报纳税。

问:请问未经许可擅自取水的如何处置?

答: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取用水的单位或个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进行处罚并核定其非法取水量;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取水量,依规定征收税款。

问:请问水资源税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答:下列情形,予以免征或者减征水资源税:

(一)农业生产中,农业灌溉取用水暂不征收水资源税;

(二)取用污水处理回用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免税;

(三)军队、武警部队在偏远地区通过自备井取用地下水,免税;

(四)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免税;

(五)采油排水经分离净化后在封闭管道回注的,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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