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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为农村贫困人口 建立补充医疗保障制度 筹资标准每人每年70元由政府财政负担

西安晚报 2017-12-01 05:21 大字

本报讯(记者张黎娜)记者从省卫计委获悉,日前陕西省出台《关于为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建立补充医疗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对农村贫困人口住院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新农合)、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报销后,剩余的个人自付费用再通过补充医疗保障给予报销,减轻贫困人口医疗费用负担。

《意见》明确,省扶贫办数据清洗后确定的2016年全省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含2016年度脱贫退出的贫困人口),全部纳入补充医疗保障的范围。保障期限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到2020年12月31日截止。

据悉,补充医疗保障的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70元。资金来源由省、市、县财政按照3:3:4的比例分级负担。省级财政承担的部分,由省财政厅按规定拨付。市、县财政承担的部分,由市、县自筹解决,统一拨付。报销比例或额度由各统筹市、县(区)结合城乡居民医保(新农合)、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报销水平确定。

市县已经建立补充医疗保障或健康扶贫基金等保障制度的,要统筹安排。凡高于《意见》规定的补充医疗保障标准的,继续执行现有政策;凡低于《意见》规定标准的,做好相关政策的衔接,积极筹措资金,从2018年1月起,达到《意见》要求。

为方便群众,陕西省将补充医疗保障的报销,纳入“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范围,优化流程,简化手续,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新农合)、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补充医疗保障信息互联互通,共享共用,做到“一条龙”服务、“一张单据”结算,贫困人口出院时只需缴纳个人自付部分。

《意见》同时要求建立合理就医秩序。协议医疗机构要严把住院指征,严格实行分级诊疗制度,农村贫困人口应首选在县域内医疗机构就诊;如县域内不具备诊疗条件,按照分级诊疗制度要求,可转诊至市级医疗机构就诊;确有需要的,可直接转诊至省级医疗机构。

结合贫困人口病情,制订诊疗方案和临床路径,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优先选择基本医保目录内的安全有效、经济适宜的药品、耗材和诊疗技术。不得做不必要的检查,开大处方、购买贵药,过度医疗。严格控制非合规费用,县级医院控制在5%、省、市级医院控制在8%以内,超出部分由医院负担。

各经办机构要提供优质服务,对补充医疗保障报销的情况,实行县、乡、村三级定期公示制度,确保贫困人口及时、公平享受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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