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上 制定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本报讯(记者耿薇)“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廉洁高效和责任追究的原则,营造有利于市场主体发展的环境。”11月28日,《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修改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修改稿更加体现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规范约束行政监管行为和提升政府公共服务水平的立法主导思想。
完善公共服务体系、提升服务水平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之一。草案修改稿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采取简政放权、规范透明、便民高效等措施服务市场主体;主动征询、听取市场主体对政府公共服务的意见和建议;提高决策透明度,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方式,依法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对投资境外的市场主体应当落实财政补贴、政策优惠等措施,并在法律咨询、市场信息、风险防范以及融资等方面给予帮助和服务。
规范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市场监管行为是优化营商环境的核心内容。草案修改稿提出,行政强制应当具有法定依据并依法定程序实施。公安机关办理涉及市场主体的案件时,不得影响市场主体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强制措施;没有法律依据,不得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依法控制范围和期限。
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之一。草案修改稿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下的市场主体应当采取包容创新、谨慎稳妥的监管措施,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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