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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政府政策例行吹风会召开全面解读《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阳光报 2017-10-12 01:09 大字

记者 杜丽芳

新《条例》的亮点在哪里?新《条例》颁布之后,会对陕西的消费环境带来什么样的影响?消费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该如何维权?10月11日下午,省政府举办政策例行吹风会,陕西省工商局的余智德副局长,陕西省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处梁克强处长,陕西省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侯俊宝,西北政法大学的郭琛副教授,以及朱西江律师事务所主任朱西江律师现场解读了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据悉,2017年9月1日,《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经历了第三次修订后正式实施。这部《条例》有三个特点和十个亮点,具有非常好的前瞻性、实践性和可操作性。

亮点首先充分体现了协同保护。在消费者的权利这方面,做了很多的充实和完善。在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方面也做了大量的强化,而且突出了政府的责任。除此之外,消费者协会更名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这样一个更名也使得它在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公益性职责方面大大提高。

除了这四个协同保护理念的体现之外,在方便消费者的救济,方便消费者权利保护方面也做了大量的补充。比如在关于有关的消费者特殊领域内的问题,旅游、中介、留学、商品房、装修装饰这些特殊领域中的热点问题在我们的《条例》里面都有了明确的规定。同时对于特殊人群的保护,比如老年人,留学的年轻人们也给予了特别的关注。同时在关于与民生密切相关的公用事业领域,供电、供水、供气、供暖,还有电器领域,《条例》也进行了详尽的规定。除此之外,《条例》从书面落实到实际行动中,关于如何提高消费者的具体维权,拓展了消费者维权的途径。消费者维权的途径里,除了经常投诉这样一个途径之外,还有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也可以进行相应的投诉和举报。关于经营者的责任这块的惩罚机制也给予了明确,尤其是颇为关注的信用联合惩戒机制,《条例》都给予了密切关注。

新《条例》对13个热点消费领域的经营行为划定了红线,使消费者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一是使消费者的权利更加充实。新《条例》在明确消费者享有九项权利基础上,在公平交易权中增加了消费者有权拒绝经营者强制交易和搭售商品服务的权利。在监督权中,对监督权进一步细化,规定消费者有权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服务、计量等提出评价意见,对商家的侵权违法行为可以进行举报,可以向媒体进行反映,对行业规则、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格的调整有建议的权利。这个使消费者监督更加广泛,维权更加充分。

第二个是经营者的义务进一步强化。经营者义务在新《条例》中是重点修订的章节,变化的内容也比较多,与消费者和经营者关系十分密切,大致分为一般规定和特别规定两部分。一般规定从两个内容做一个简要的介绍,一是一般规定关于商品计量的问题,新《条例》规定,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的商品不应该短斤少两,不能将包装物的重量作为计价的依据。比如经营者销售大闸蟹,大闸蟹上都捆绑有稻草,有些经营者将稻草绳的重量按大闸蟹的价格卖。第二个关于预付卡的问题,新《条例》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持有的超过有效期的,而且有资金余额的预付卡,经营者必须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这是一般规定里面的。特别规定主要是对13个热点内容进行了规范,一个是餐饮服务经营者,应该为消费者免费提供符合安全卫生条件的餐具,不得设定最低消费,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开瓶费等不合理费用。第二个就是机动车,机动车现在销售量非常大,但是目前机动车经营者,新《条例》对这个做出新的规定,规定机动车的经营者在销售机动车的时候不能搭售汽车附件,不能接受指定的保险人投保或者接受指定的装饰装潢服务等等。

新《条例》9月1日在全省实施,省工商局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如在全省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建设消费维权的“三张网”和开展“天天3·15”活动。通过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提高广大消费者的消费维权意识,自觉运用法律法规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当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应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首先应准备身份证明与消费关系存在的有效凭证。在新《条例》当中对维权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是请求消保委组织进行调解,三是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是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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