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施行 专业性较强重大事项应论证评估
29日闭幕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修订草案表决稿)》,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规定指出,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以及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事项,适用本规定。
下列重大事项,应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并由省人大常委会作出决议或决定:(一)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在本省遵守和执行的重大措施;(二)加强和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决策和部署;(三)省人民代表大会授权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四)本级和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地方政权建设、基层群众自治等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大事项;(五)事关本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措施、重大改革举措,重大民生工程、重大建设项目、重大生态环境建设等涉及全省人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六)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部分变更;(七)省级财政预算的调整方案和决算;(八)撤销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九)撤销省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十)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不同意检察委员会多数人决定而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十一)授予或者撤销省级荣誉称号等。
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对技术性、专业性较强的重大事项,应组织专家、智库、专业机构进行论证或者评估。对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的重大事项,应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论证、评估、听证情况应形成书面报告,并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
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对关系改革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事项,应公开相关信息、进行解释说明,并可根据需要通过网络、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征求意见。对社会公众意见的研究情况应在提交常委会的报告中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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