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多举措鼓励科技成果转化
29日闭幕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陕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该条例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通过协议方式确定科技成果价格的,可由科技成果完成人主持公开询价,确定成交价格,但应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内容摘要、转化方式、拟交易价格等信息,明确并公开异议处理程序和办法。受让方是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或其利害关系人的,应予以注明。通过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可以采取公开询价的方式确定基准价格。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自成果完成之日起二年未实施转化,尚具备转化价值和条件的,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转化:(一)科技成果完成人可根据与本单位的协议进行转化,并按照协议约定向单位返还收益;协议没有约定收益的,应当从转化成功获利之日起,连续三年从转化所得的年净收入中提取百分之十返还本单位。(二)科技成果完成人未与单位达成协议的,国有资产行政管理或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可通过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组织实施转化。鼓励设立各类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服务机构,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科技成果信息的搜集、筛选、发布。
条例规定,鼓励设立各类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服务机构,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科技成果信息的搜集、筛选、分析、加工、发布;交易代理;价值评估;转化人才培训;科技创业孵化服务等。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服务机构提供服务,不得提供虚假的信息和证明,对其在服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服务机构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依法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条例同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遵循市场导向和政府引导相结合的原则,综合运用政策激励、政府购买服务等措施,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服务机构的扶持。鼓励和支持企业通过科技成果转让、技术入股等方式,承接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单位的科技成果并实施转化。对承接科技成果的企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按照技术合同成交额或技术入股出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支持创办独立运营、市场化运作、中间试验与孵化育成相结合的新型研究开发机构。
(本组稿件均由记者拓玲采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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