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上 拟立法加大对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的监管力度
本报讯(记者耿薇)“陕南尾矿库存在安全隐患,一旦遭遇暴雨、泥石流等极端恶劣天气,将会对区域内水源地保护、水土保护、生态环境和安全带来无法估量的影响。”9月26日,《陕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草案修改二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加大对尾矿库等重点防治区的监管力度,防患于未然。
根据有关市和专家的意见,草案修改二稿将城镇、学校、医院等人口集中居住区纳入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此外,还将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地质公园,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和蓄水引水调水、交通干线、输电输油输气等基础设施及其施工现场的作业区、办公区、生活区也纳入防护重点。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重点防范期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护重点单位和水库、尾矿库的联合巡查、隐患排查。
“对于及时提供前兆信息而成功预报地质灾害,避免或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予以奖励。”为增强对提供前兆信息奖励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草案修改二稿鼓励单位或者个人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地质灾害前兆信息。此外,草案修改二稿还对地质灾害移民搬迁后的宅基地房屋处置作了进一步细化规定。规定村(居)民已经得到妥善安置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搬迁安置协议约定组织拆除房屋、依法收回原有宅基地,并要求对搬迁后的区域实施环境恢复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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