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将实施这些亮点需关注
本报记者 何大龙 10月1日起,由国务院发布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正式实施。其中调整无证无照经营查处范围、体现柔性执法理念、推进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服务等内容,在受到广大市民及商贩关注的同时,也引来了一些疑问。为此,记者围绕上述焦点,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了采访。
商贩及市民的疑问 “这是自己种的蒜,家里面吃不完,就拿出来卖一些。”“我在这里卖自己育的菜苗,已经二三十年了。”9月13日上午,在市区南市场巷,十多位小贩正销售着自产的农副产品。而谈及即将实施的《办法》,他们当中的个别人表示已经知晓,但对具体的规定还存有疑问——哪些经营活动,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是不是说能随意摆摊设点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而一些市民则说到,自己如果开个公司或路边洗车店是不是不用办营业执照了?弄个小餐饮摊位是不是不用办卫生健康证、餐饮服务许可证了?放宽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查处的范围后,买早点、补衣修鞋、配个钥匙是否会更方便?市区西一环路、西二环路区域占道经营现象较多,影响出行,但从生活便利的角度来说,又离不开这些小商小贩,对这种情况,《办法》会怎么处理?
亮点解惑 “《办法》放宽了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的范围,但这是有前提条件的。”市工商局企业个体监督管理科科长伍文华介绍,相较已实施了14年,仅限农民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不属无照经营行为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办法》第三条规定,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须取得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活动。
此外,他进一步介绍到,《办法》的亮点还在于放管结合、惩处有度、明确部门权限、厘清监管职责、加强协同监管——对法律、行政法规对其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鉴于其社会危害性不大,《办法》适当减轻其法律责任,不再予以没收工具,并降低了罚款数额;对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无证经营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负责查处无证经营的部门有明确规定的,由规定的部门查处,对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查处,对既无证也无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无证经营的规定予以查处;查处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密切协同配合,利用信息网络平台加强信息共享,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职责的无证无照经营,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并将无证无照经营记入信用记录,依法公示相关信息。
另外,记者从市城管局了解到,截至目前,市中心城区划定的有伞铺街市场、西新街直销市场等12个长期集贸市场,椰岛广场西巷便民市场、石马立交桥便民市场等8个长期临时便民市场,前进东路延伸段、万仙桥社区南侧人行道等9处季节性蔬果销售点,批准注册的餐饮摊贩有233个。
入市入室经营才是终极目标 “之前,依照《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及汉中市出台的相关政策性文件,我们也作了大量工作,但流动摊贩全部进入门市、市场经营,才是我们的终极目标。”市城管局执法协调与监察科的工作人员表示,《办法》充分反映了适当放宽市场管制、合理利用城乡公共空间、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便利和小额经营活动需求的改革方向和立法目的,合理区分了“无证经营”“无照经营”及“无证无照经营”三种情形,分别确定了其查处机关,较好地贯彻了“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对之前问题突出的“罚款行政”“暴力执法”“简单执法”作了改革,对尊重执法对象,柔和社会矛盾,形成互信互谅的新型“政府-市场”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完全符合商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原理和要求,既体现了政府对基层百姓“谋生性营业”的宽容,也为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创新营业的试验性规制留下了空间,但完全做到入市入室才是终极目标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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