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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消协公布《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 陕西省消协、消费者提供十一条建议

陕西日报 2017-09-13 06:40 大字

王娜郭琳/文

国家邮政局发布的《2016年中国快递发展指数报告》显示,2016年我国快递业务量达到312.8亿件,同比增长51.4%,快递业务量规模居世界首位,在全球占比超过四成。然而,快递业在高速增长的同时也暴露了快递安全保护薄弱、快递市场管理混乱等问题。8月29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公布了《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快递条例》)征集的消费者意见,以及地方消协组织对《快递条例》的建议。中消协和各地消协组织共收到来自高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政府机关、律师事务所等单位以及退休的消费者所提的修改意见292条。陕西省消协、消费者就专门场所和职能快件箱、贵重物品保价、签收、快递运单及电子数据管理等提出建议。

※关于设置专门场所和智能快件箱

《快递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签订合同、设置快件收寄投递专门场所等方式,为开展快递服务提供必要的便利。鼓励多个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共享智能末端服务设施,为用户提供便捷的快递末端服务。

陕西消费者凌旎认为一些物业公司不让快递员进入小区,甚至收取高额进场费,阻碍快递“最后一公里”的解决。今后快递的重要性和以前信函报纸一样,是消费者生活的一部分,应当通过立法明确设置智能快件箱及其相关责任,解决消费者收件问题。她建议明确快递代收点的责任。

※关于贵重物品、保价

《快递条例》第二十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寄件人填写快递运单前,应当提醒其阅读快递运单的服务合同条款,告知相关保价规则和保险服务项目。寄件人交寄贵重物品的,应当事先声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可以要求寄件人对贵重物品予以保价。陕西省消协认为,应明确未尽到提醒、告知义务的责任承担。

陕西省消协建议快递企业未尽到合同条款、快件保价的提醒义务或者其他应尽告知义务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关于签收

《快递条例》第二十三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

为了保证消费者验收权利的实现,陕西消费者魏钊建议增加“快递工作人员有协助配合收件人或者代收人进行验收的义务”的内容。

※快递运单及电子数据管理

《快递条例》第三十二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快递运单及电子数据管理制度,妥善保管用户信息等电子数据,定期销毁快递运单,采取有效技术手段保证用户信息安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会同邮政管理部门制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信息泄露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报告。陕西省消协建议,除邮政部门外,还应向公安、网信办等单位报告。

陕西消协建议增加“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信息泄露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及公安等机关报告。”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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