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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进一步完善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政策

三秦都市报 2017-09-02 02:43 大字

本报讯(记者白圩珑)近日,陕西省物价局决定进一步完善陕西省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政策。

陕西省电网企业直接抄表、收费到户的城乡居民用户,即实行“一户一表”居民用户(不含居民合表用户)和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可自愿选择执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时间以年为周期,原则上一年内不作调整。选择执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的用户可向当地电网企业提出申请,由电网企业免费调试或更换安装峰谷分时电能表。

居民生活用电峰段为每日8:00至22:00,用电价格在现行对应标准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0.05元,居民生活用电谷段为每日22:00至次日8:00,用电价格在现行对应标准基础上每千瓦时降低0.2元。其中城乡居民用户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后,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用电量不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政策,但年内其他月份应执行相对应的居民阶梯电价。

对省内不具备集中供暖条件,采用电锅炉、电地热、电热膜等方式取暖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经用户申请和电网企业认定后,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用电量全部执行居民阶梯第一档电价,年内其他月份执行相对应的居民阶梯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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