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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网络打赏”成骗捐渠道

山东商报 2017-09-01 17:24 大字

今年3月29日,陕西渭南市6岁男童鹏鹏被继母打伤昏迷,生命一度垂危,引发强烈社会反响;近日,志愿者“煙兒”以受虐男童口吻发布一篇名为《呼唤鹏鹏》的文章,得到大量打赏金却拒绝交出,再次将此事推到舆论的风口浪尖。(8月31日《华商报》)

众所周知,一般情况下受众激赏于内容创作者的才情给予打赏,其前提是内容创作者提供的是作品,而作品得是有独创性的;可试问呼吁帮助鹏鹏、抵制虐童行为的博文,又有何独创性可言?无非是依附于鹏鹏受虐受伤待救治的核心事实而已。所以,毫无疑问,爱心人士的打赏,不是给“煙兒”的,而是打赏金中的第二类型,是用于给鹏鹏治病的捐赠金。《慈善法》从去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至今恰恰已届一周年。《慈善法》明定了个人并无网上公募资格,但是并未给个人求助关闭大门。个人因陷入生活困境等因素向社会求助是项天赋权利。

既然“煙兒”所获打赏金本属爱心人士给鹏鹏的捐赠金,若将“煙兒”以鹏鹏名义撰文寻求打赏之举视为公募行为,那么,因其不具公募主体资格,按《慈善法》第101条第1款规定:则违法募集的财产,应责令退还捐赠人,并对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而若以代鹏鹏发起个人求助视之,那么,所获打赏金理应毫无条件转予鹏鹏的法定监护人,用于鹏鹏的治疗。“煙兒”无权占为己有,擅自处置,包括转捐他人。

在任何时代,见利忘义,贪墨救灾扶贫善款,都是性质恶劣,为人不齿,受道德谴责并受法律严惩的行为。依《民法通则》第92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鹏鹏的法定监护人可通过诉讼渠道要回这笔打赏金;而鉴于这笔打赏金,“煙兒”本属代为求助、代收代管性质,若拒不交出,还会涉嫌触犯侵占罪。《刑法》第270条明文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他人保管的财物、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占为己有,拒不退还的是侵占罪。”鹏鹏的法定监护人还可提起刑事自诉,追究“煙兒”刑事责任。

《慈善法》并未关闭个人向社会发起求助的大门,亦即承认了个人发起求助的权利;但无妨进一步的细化规范:若是有人代他人向社会发起求助,则须获得授权书并在代为求助时进行公示。相信这样的话,就更便于厘定各方权利,并防范有心怀不轨或见利忘义者通过贩卖他人惨状抢眼球、博同情、谋私利,也避免一些爱心人士的善心被人利用。而同时,值此新媒体勃兴时代,一些社交平台也应尽到审核把关义务,注意将一般的求赞赏型内容与求助型内容甄别开来,对于既非本人发布,同时也未获得授权的求助型内容,关闭其赞赏按钮。如此,“打赏”才不至于成为一些心怀不轨者的骗捐渠道。于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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