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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规定总人口逾千户城镇移民安置点设立居委会

西安商报 2017-08-11 07:21 大字

本报讯(记者张电达)记者昨日获悉,陕西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移民搬迁社区自治建设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要求,对在城镇规划区内建立的移民安置点,总人口在1000户到5000户的,设立一个居民委员会,总人口在1000户以下的,成立新的居民小组,由就近城市社区进行管理。

该《指导意见》要求,合理划分移民搬迁社区自治单元,对规划建设在农村的移民安置点,规模在300户以下的集中安置点,将移民组建为新的村民小组,并入就近村级组织;规模在300户以上、1000户以下的集中安置点,不另设村级管理机构,按照网格化管理要求,将移民组建为若干村民小组,依托所在村,成立融合型社区;规模在1000户以上的,参照城市社区模式进行管理,也可经其所在街办(乡镇)提出,单独或与就近村组建城市社区,由县(市、区)政府批准设立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具体村改居条件由各市确定。各地按照不同规模已建成的移民社区可暂不做调整,但需要结合实际,逐步调整、完善自治单元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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