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立法征集意见 拟严禁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
本报讯(记者秦华)8月7日,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为了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促进投资和创业,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省政府法制办起草了《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见《陕西省法治公众信息网》),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条例》拟规定,严禁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政府采购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民营企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民间投资优化结构。重点支持民间资本投向军民融合、电子信息、生物医药、高端能化、文化旅游和现代物流等领域。
《条例》拟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具有法定依据,实行收费公示,并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单据。禁止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和重复收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动态调整涉及市场主体收费目录清单,降低市场主体用工、审批、融资、物流及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投入成本。鼓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职权范围内取消或者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以上重点经济园区实行省级行政事业“零收费”政策。
《条例》拟规定,市场主体需要证明的事项或者盖章环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主体有权拒绝: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办事单位能够通过网络自行核实或信息共享方式办理的;能够通过申请人现有证照、凭证证明的;能够通过申请人采取书面承诺、签字声明或提交相关协议办理的;开具证明的部门无权查证、无法开具的;其他能够通过公序良俗进行规范或者通过常识推断的。
《条例》拟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禁止、限制外来企业到本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禁止、限制外地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禁止、限制外来企业进入政府采购市场和参与招投标活动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有关主管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社会各界可于8月22日前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讯地址: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传真:63916444,电子邮箱:jingjilifachu@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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