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地税局:房产税不等于房地产税
7月26日,陕西省人民政府通过门户网站发布了《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和房产税实施细则的通知》(陕政发〔2017〕25号),为了帮助广大纳税人正确理解税收政策,现做如下解读:
一、制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和房产税《实施细则》,是国务院赋予省级人民政府的法定权限。
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从当年10月1日开始施行。2011年1月8日,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8号),对《房产税暂行条例》予以修订;1988年9月27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从当年11月1日开始施行。2006年12月31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83号),对《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予以修订。修订前、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都规定,房产税“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修订前、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都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按照国务院授权,陕西省人民政府于1987年2月,制定了《陕西省房产税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原《实施细则》);于1989年7月,制定了《陕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原《实施办法》)。原《实施办法》和原《实施细则》一直执行至今。
二、省政府发布新《实施办法》和新《实施细则》,是按照法定权限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管理的进一步完善。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城镇化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在大数据时代的今天,省政府原《实施办法》和原《实施细则》的规定已不完全适应当前的税收管理实际,亟需进行调整完善。按照国务院授权,省政府这次发布的新《实施办法》,对建制镇征税范围调整后,有利于在更大范围促进土地资源的集约节约利用;新《实施细则》,将房产税征税期限由半年改为按季征收,在方便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优化纳税服务的同时,有利于平衡企业资金使用,加强企业财务管理。
新《实施办法》和新《实施细则》延续了原《实施办法》和原《实施细则》的税收政策规定。不同之处在于,按照国务院授权,对原《实施办法》和原《实施细则》相关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优化,并不是陕西省新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新《实施办法》和新《实施细则》出台后,现有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人的税负没有产生任何变化。
三、省政府印发新《实施办法》和新《实施细则》,完全不同于房地产税制改革。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房地产税立法权限在全国人大,省级人民政府没有权限对房地产税进行立法。
“房地产税”和“房产税”一字之差,却有本质区别。
(省地税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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