柞水法院携手妇联反家暴

西部法制报 2020-05-07 00:59 大字

程仲本报记者李煜

4月26日8时许,商洛市柞水县法院家事法庭的干警正在开例会,县妇联工作人员打来电话,告知妇女李某反映的有关家庭暴力问题已经解决,其丈夫书面保证今后不再殴打她,好好过日子。

原来,4月24日下午,李某来到柞水县法院家事法庭,语无伦次地哭诉其经常遭到丈夫殴打。法庭工作人员让李某坐下,给她递上热水。李某连喝了几杯水后情绪慢慢缓和下来。经法官询问,李某说她一大早到县城,因路不熟,多方打听才找到柞水县法院家事法庭,到现在一直滴水未进。工作人员买来饼干、面包、水果等食物让李某吃。

通过交谈,法官了解到,李某及其父母为人憨厚老实,入赘的丈夫王某性格暴躁,一言不合即大打出手,导致两个孩子性格懦弱。李某表示她不想离婚,只是想达到王某不再打她的目的,也不让法官给王某打电话。李某还说,其丈夫王某多次对她施暴,但她从未报警,也未向妇联、村委会等组织进行反映。法官建议她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保证她的人身安全,但李某哭着说为了孩子,坚决不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如何保护受害妇女的合法权益,法官心里很着急,便给县妇联打电话,与县妇联工作人员商议,采取如下措施:先由县妇联派人对施暴者进行批评教育,化解家庭矛盾,若还有家庭暴力现象,法庭依职权调查。当法官将商议的结果告诉李某时,李某连连点头表示同意。此时已到下班时间,李某离开家事法庭时,法官提醒她若有困难可以找法院,庭长给她100元现金让她坐车回家。

对此,办案法官提示,遭遇家庭暴力时,请于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或者向所在单位、居(村)委会、妇联等投诉,受诉单位的处理记录、伤情照片、医疗机构的诊疗证明等,构成完整的民事诉讼证据链。人民法院将坚决维护受害者的权益。

相关法律链接

●家庭暴力简称“家暴”。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夫妻之间的日常争吵、偶尔打闹及尚未造成伤害后果的家庭纠纷,不属“家暴”。

●人民法院依据申请人(受害者)的申请,经审查后,以民事裁定书的方式作出人身保护令,达到保护申请人(受害者)身心健康的目的。

●法院的保护措施有:1.禁止被申请人(致害者)对申请人(受害者)实施家庭暴力;2.禁止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及近亲属骚扰、跟踪、接触;3.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的住所;4.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违反法院生效保护令的后果是:如被申请人违反上述禁令,人民法院将依据《反家庭暴力法》第34条之规定,视情节轻重,对被申请人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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