柞水制定生态环境保护鉴定操作办法

商洛日报 2020-04-24 05:36 大字

本报讯(呼磊)近日,柞水县委组织部、柞水县环境分局联合制定印发了《柞水县生态环境保护鉴定操作办法(试行)》,办法从鉴定目的、鉴定范围、鉴定程序、鉴定负面清单、鉴定意见表述、责任追究、附则7个方面进行了规定。

办法指出,对以县委、县政府名义表彰的先进个人、先进集体;镇办、部门党政领导负责人及班子成员职务晋升及调整;党代表、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的推选、调整;辖区企业负责人及分管环保负责人的表彰、评选等情形,需要进行生态环境保护鉴定。

办法中明确,镇办、部门出现年度大气环境质量目标任务未完成;辖区河流或出境断面水质全年累计超标3次;环境网格化监管落实不力,被市级点名通报累计2次;辖区内因环境突出问题被中、省、市主流媒体曝光;辖区内因环境突出问题导致县政府被中、省、市约谈;辖区内发生重大及以上环境突发事件;年度环保目标责任考核得分80分以下等7种情形不予鉴定;企业出现当年违反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规定,被各级检查督察通报或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处罚等情形不予鉴定。个人出现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不力,致使本辖区内重点区域、主要流域或行业领域生态环境事件多发高发、环境资源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受到市委、市政府及以上通报批评的,或者被县委、县政府约谈、通报批评后仍整改落实不力等情形不予鉴定。

该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夯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属地管理”及“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生态环保责任,推动各方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对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不履职、不尽责的镇办、部门及污染防治措施不到位、环保治理不主动的企业形成有效监督及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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